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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4起特大制售地沟油案一审宣判 54人获刑

2013年08月15日 10:39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备受社会关注的浙江台州4起特大生产、销售新型地沟油案,近日在台州市黄岩区法院陆续一审宣判。俞兴仁、费连潮、张联新、解菊清等54名被告人分别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个月不等刑罚。

  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至2012年3月,费连潮伙同女婿叶占友等人购得废弃的含有大量淋巴的花油、网油等废弃物炼制成猪油销售给各食品加工厂,将剩下的报废油(又称“毛油”)销售给俞兴仁用来制作精炼食用油供人食用。至案发,共销售给俞兴仁毛油100余吨,销售金额60余万元。

  俞兴仁伙同陈长明、应位茶等人将低价购买的毛油加工成食用猪油销售给解菊清等人,至案发共生产、销售300吨以上食用猪油,获利100余万元。经销商解菊清明知该油系猪肉废弃物炼制,仍购买后销售给台州椒江、路桥、温岭等地的粮油经销商。

  此外,2007年3月至2012年7月,张联新伙同妻子郑荷芹购买猪肉加工废弃物在黄岩区的家中和出租房内炼制“食用油”180余吨,并销售给面店老板王一超等人。

  2008年9月至2012年3月,陈玲平、李方明夫妇在舟山定海区开办猪油加工点,从菜市场上收购大量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炼制“食用猪油”90余吨。经销商马国民等人明知该油系废弃物炼制,仍贩运到台州销售。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检察机关指控,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俞兴仁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50万元;张联新、解菊清、费连潮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十年、七年、六年零六个月,并各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另外50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和罚金。(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陈静)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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