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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2013年08月15日 14:00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越来越多的户外广告、招牌,出现在城市的各个角落。创新且环保的户外广告可以给城市添彩,但硕大破旧、摇摇欲坠的户外广告,也令行走在路边的市民胆战心惊。

  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市政府五届八十七次常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昨日经由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对外发布。记者看到,《办法》将处以日累积总额最高10万元的罚款。

  禁区:

  风景名胜区等禁设户外广告

  为了不让户外广告为城市添乱,《办法》首先为其划定了“禁区”。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道路、自行车道、人行道路面等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除了范围设限,《办法》还限定了户外广告的“使用期限”,例如在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有效期限每次不超过5年。而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

  问责:责任人应定期安全检测

  当然,市民最关心的,依旧是头顶的广告牌是否安全,砸到路人该如何算账的问题。

  《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等要求。户外广告设置人则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检测。每当气象部门发布台风、大风黄色以上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

  《办法》称,未履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维护管理责任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亮度控制不达标将受罚

  《办法》要求,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具有夜间照明功能的户外广告设施,画面显示出断亮、残缺的,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电子显示屏广告,应当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未安装亮度调节装置或者未按批准文件要求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办法》称,未经城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立柱广告、支架式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和墙体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1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实行按日计罚,每日罚款1万元,按日计罚累积处罚总额不超过10万元。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今起公开征求意见

  公共体育设施

  未按规定开放或被罚万元

  到小区附近体育场散步要交5元钱,公办中小学体育设施说好要向周边居民免费开放的却“刚开又关掉了”,“全民健身日”市区属公共体育场馆部分体育健身项目对市民免费开放却碰上上班日“大打折扣”——一直以来,市民难享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大餐”的话题饱受争议。“免费健身难”的症结究竟在哪?昨日,即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草案)》对外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记者注意到,该草案针对免费开放问题制订了专门罚则——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人未按规定向公众免费开放或优惠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到期不改的,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操作性依然存疑。

  即日起至9月15日,对这部保障市民健身权益的重要法规有何意见和建议,市民可将意见直接寄送、电邮或者传真到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办公室,其电子邮箱为:guojs_33@sina.com。寄送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238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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