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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接种疫苗造成伤害可获一次性补偿

2013年08月15日 16:01 来源:沈阳日报 参与互动(0)

  8月14日,记者从辽宁省卫生厅了解到,《辽宁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近日出台。办法规定,认定因接种疫苗造成异常反应而受伤害的将获得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分成10个损害等级。

  什么情况属于异常反应?根据“办法”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这一补偿办法不仅仅是适用于儿童、青少年等,也包含了成年人。

  如何补偿呢?根据市级以上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确定的损害等级,以异常反应发生的上一年度辽宁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数进行计算,补偿20年。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10个等级对应的损害系数为1.0~0.1,经济补偿金额=辽宁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损害系数×20。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的,按照受种者死亡上一年度辽宁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补偿年限进行计算,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受种者死亡年龄未满18周岁者,补偿15年;受种者死亡年龄为18周岁以上的,补偿20年。(记者 尚志文)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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