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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女以谈恋爱为名诈骗财物 获刑1年罚金8000

2013年08月16日 13:46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自己有丈夫孩子,却隐瞒真实身份,以谈恋爱为名诈骗他人财物。近日,经陕西省千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红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2年10月,家住千阳县的乔某在火车上偶遇一名自称“杨媛”的女子,为了以后联系方便,双方互留了手机和QQ号码。闲聊中,“杨媛”告诉单身的乔某自己还没有男朋友。此后,两人通过网络和电话一直保持联系并谈起了恋爱。在恋爱期间,“杨媛”利用乔某的信任,多次虚构称近期要与乔某订婚、其父亲出车祸去世、母亲受打击生病住院等事实,共从乔某处骗取现金累计达1.3万余元。时间久了乔某也起了疑心,“杨媛”发现再无法骗得钱财后便与其断绝来往,乔某在多方联系未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今年4月,警方抓获“杨媛”。经查,“杨媛”真实姓名叫刘红芳,家中有丈夫并育有一小孩。 (王博)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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