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倍收入差”之说是南辕北辙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张鹏在8月19日《京华时报》撰文谈到收入分配改革时提出:最高管理层和最低收入层的收入差距要控制在一定倍数内,推荐的倍数是40倍。通过这个方法,就把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以及垄断行业内部的收入差距给控制起来了。
垄断企业的业绩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国家给予的垄断经营地位所取得,并不能简单视同是垄断企业高管的功劳,所以垄断企业高管获取过高的薪酬,是有违公平公正的。而垄断企业高管获取不合理的薪酬,也就意味着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垄断企业高管获取过高的薪酬,也起到了拉大社会收入差距的负向效用。正因为如此,限制垄断企业高管薪酬一直被认为是推进收入分配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各界已经就此达成普遍共识。
而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张鹏的行文来看,其推荐垄断企业最高管理层和最低收入层的收入差距为40倍,看似也是为了控制社会收入差距,推进收入分配改革。但是,我国从2002年开始推行国企高管年薪制,就规定高管年薪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而如果将垄断企业最高管理层和最低收入层的收入差距控制在40倍以内,实际上就不是在控制收入差距,而是在进一步扩大收入差距。
张鹏认为,通过将最高管理层和最低收入层的收入差距控制在40倍以内,“就把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以及垄断行业内部的收入差距给控制起来了”。其实,尽管当前不少垄断企业高管的年薪事实上已经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但是最高管理层和最低收入层的收入差距大多尚未达到40倍之巨。而如果将最高管理层和最低收入层的收入差距控制在40倍以内,显然不但不能把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以及垄断行业内部的收入差距给控制起来,反而会令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以及垄断行业内部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综上所述,张鹏研究员将最高管理层和最低收入层的收入差距推荐为40倍,不单不利于控制与缩小社会收入差距,反倒会进一步扩大当前已较大的社会收入差距,只会对推进收入分配改革控制与缩小社会收入差距不利,理当不为决策者所采纳。决策者应当通过广泛征求社会与民众意见,合理制订垄断企业最高管理层和最低收入层的收入差距并严格监管执行,真正对控制与缩小社会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公正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