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抽查干部财产条款被删除令人费解
参与互动(0)广州拟推《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目前草案已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从媒体报道来看,可谓亮点有之,疑惑有之。
亮点例如,出台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要进行廉洁性审查,涉及经济、社会等重大事项决策同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疑惑例如,未写入干部财产及重大事项公示,相比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抽查干部财产条款。还有报道称,“裸官”、干部个人重大社交行为报告、职务异动关键节点财产审核等专家建议均未纳入。
地方人大有志于立法预防职务犯罪,是值得肯定的事情。制定一部预防职务犯罪的条例,至少可以使“预防职务犯罪”这个概念受到关注,让人们绷绷弦;将散见于各种文件、法规甚至党规中的相关内容集中起来,即使无所创新,至少有便览的作用。
草案中的亮点对预防职务犯罪不无意义。如政府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廉洁性审查,属于约束政府行为的条款,审查内容也比较明确,包括是否存在部门利益制度化、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否为管理对象设定额外义务等。不过,这些审查由谁执行,如果是政府自我审查,是否容易流于形式,可能还是问题。
重大决策同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也是一个有新意的条款,有利于在重大决策中提前做好防腐工作。每一项重大决策制定一套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应该是为了使措施更加具体和有效,但也可能使措施变得像格式合同。因此,是规定重大决策同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还是制定一部统一的重大决策预防职务犯罪办法好,也可再论。
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制度已先后施行,社会关注一直集中在申报结果是否能够公开。此次广州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未能突破,为一憾事。但何以未能突破,解释上还需服众。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人士解释,这是因为公开的相关条件例如信用制度、金融实名制度等尚不健全,这多少还可以一说,但又说干部财产和个人重大事项申报的公开应属于公务员法、监察法的调整范围,故不采纳,就难以取信于人了,条例本身就是把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各种规范集中起来,又何以因一项预防措施“属于另一个法律范畴”而不予写入呢?
干部财产和个人重大事项抽查也未写入,则非仅遗憾二字可以形容,估计已让不少人失望。人大内司委相关人士解释,这是因为监察部门提出,该部门没有抽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职权。今年前些时,许多地方有抽查干部财产和个人重大事项的做法,既受到肯定,又受到质疑。肯定者称之为可以预防申报作假,发现腐败;质疑者认为以抽查代替公开和核实,而且抽查面大约在15%,效果值得怀疑。现在,专门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却连抽查都不写入,人们感受又该如何?
监察部门未获抽查之明确授权,因而不能写入,固然可见“依法行政”的姿态,但中纪委既已要求开展抽查工作,是不是说按党纪序列可以抽查,按行政序列则不可以抽查?在核实干部个人申报这一工作范围内,是不是纪检可为而监察不可为?一部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立法,却不能包含预防职务犯罪的全部可为方面,是不是缺陷呢?
人大内司委相关人士又说,监察部门不能抽查干部财产和个人重大事项,但在接到举报时可以调查核实。说起来,这似乎可以解决申报作假的问题,但申报既不公开,人们就无从比对申报是否符合实际,这样举报又从何而来?“不如实申报可建议暂停其职务”,本来已够温柔,难以符合人们对官德的要求,又因不如实申报很难发现,更有变成一纸具文之忧。
“裸官”、干部个人重大社交行为报告、职务异动关键节点财产审核等建议未被采纳,也令人难解。内司委人士表示,“指望我们这样一个法来解决所有问题,可能比较难”。这个说法也是说服力有限的。人们当然没有指望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可以解决所有问题,但人们希望这个条例能解决预防职务犯罪上尽可能多的问题。对裸官、对干部重大社交行为,给以特别留意,在干部职务异动时审核其财产状况,难道不在预防职务犯罪的范围之内?
条例已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之责在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媒体报道后,市民和舆论界也有许多意见。但愿这些意见能够得到倾听。虽说有了条例会如何,尚难预知,但至少在立法阶段,还是不留遗憾为好。(刘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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