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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电商总部落户福州可获百万元补助

2013年08月30日 13:54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昨日从市政府获悉,我市出台政策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改造或新建电子商务园区,最高可一次性获得300万元补助;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总部落户福州,符合条件者可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电商企业可登记个性名称

  根据市政府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对传统农、工、商贸、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应用或转型开展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及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可依申请放宽工商核定的经营范围。允许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个性化的企业名称(包括以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名称或商号)。

  改造或新建电子商务园区最高可获300万元补助

  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电子商务公共数据服务中心、电子商务培训基地等电子商务研究开发及培训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对利用旧的标准厂房、商务楼宇进行提升改造,或新建电子商务园区(基地),并用于电子商务企业租赁使用的,单个工程项目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数达到70家以上且入驻面积超过80%,注册到资达7亿元及以上,实际运行一年以上,按照其工程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入驻上述专业楼宇和园区(基地)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三年。

  知名电商总部落户福州可获补助100万元

  对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到我市建立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运营中心),并将注册、纳税地迁入我市,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在我市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达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

  对在我市建立第三方支付总部、两岸跨境支付总部,并将注册、纳税地迁入我市,从事国内网络支付、跨境结算与境内外银行卡收单业务的企业,且日均资金流量不低于300万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分三年兑付)。

  对在我市注册建立具有示范效应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达到3亿元及以上,注册收费会员企业不少于1000户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注册的工业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电子商务企业年缴纳“三税”(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首次超过100万元的,由企业所在县(市)区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次年开始,按其缴纳“三税”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被授予国家级、省级的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获批的国家、省级“电子商务重点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记者 张笑雪)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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