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预收消防罚款与保护费无异
参与互动(0)近日,江苏省姜堰市一洗浴中心老板实名举报辖区派出所所长收取赞助费,且不开具票据。此外,该所长还常年收受他人礼金及向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收取保护费。昨日,姜堰市公安局作出回应,收赞助费的是派出所,金额达100多万元,“均开具了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并及时入账”。(8月29日《北京青年报》)
公安机关的回应,等于默认企业赞助费合情合理,将其视作非税收入的一部分。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在缺乏详细账目的前提下,票据齐全、及时入账更像是自说自话,这笔赞助费收入是上缴到财政,还是成为小金库,甚或流入私人腰包,值得追问。另一方面,赞助费是权力不避嫌的产物,公安机关作为执法者,赞助费对执法公正的干扰不可不察。姜堰市公安局咬定赞助费有票据、有入账,无疑忽略了赞助费不合理合规这一前提性问题。
从新闻来看,收取赞助费的不合理,不仅源于其缺少法律依据,更源于其收取的实际情形。举报人宋有根称,城南派出所会到宾馆、洗浴中心等单位,提醒业主注意防火防盗等事项,并暗示负责人缴纳赞助费,“如果不交钱,他们就会以各种名义让洗浴中心停业整顿”。这些情形是否完全属实,我们不得而知。但姜堰市公安局通报称,“存在违反程序预收消防罚款后实施处罚,以及未及时解缴入账等问题”。可以看出,宋有根所说的被暗示缴纳的赞助费,和通报中的“预收消防罚款”,是一个概念,赞助费只是入账由头而已。
以罚款预收的方式,并配套以执法的威严甚至恫吓,这样的赞助费,显然不可能是企事业单位对派出所心甘情愿的赞助。不愿赞助但又得出钱,无非是囿于执法的压力,派出所能冠冕堂皇收取这么多年,恐怕只有一种可能:缴费的企事业单位不清不白,地方派出所刚好看准了这些宾馆、洗浴中心业务上的违规,于是,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力,与洗浴中心等企业违规经营的许可,形成了默契的交易,这种交易顶着消防罚款的名义。姜堰市公安局称,收取公共场所保护费与事实不符,但以消防名义进行的罚款预收,与保护费有何异处?
退一步讲,即便预收消防罚款仅仅是消防安全意义上的,预收罚款的模式,同饱受诟病的高速公路上的超载月票如出一辙,它们本质上都构成了保护费的性质——企业预缴罚款,执法机关在预收罚款之后,对企业违规视而不见,这种视而不见,本就意味着执法机关在权钱交易上对违规问题的保护性处理。只不过,保护费在这里,顶上了罚款预收这种在正当性上含混不清的大帽子。
姜堰馨馨园洗浴中心原负责人曾对记者透露,洗浴中心大都带有“特殊服务”,哪一家不缴纳费用,派出所就将警车开至洗浴中心门口。从上述角度来看,这也许是种事实,同时也是条举报线索。执法部门有必要及时介入,对企业违规经营,对执法机关渎职,给出一个让人信服的结果。此外,当地派出所罚款预收引出的赞助费、权力寻租、非税收入不透明不规范等系列问题,也有必要进行深刻反思。(熊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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