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晚报:“吃不消”的同工同酬折射不当福利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这位负责人介绍,人社部和全国总工会曾希望这一同工同酬权利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但遭到其他部门和部分央企的强烈反对。有一家央企集团算账称,当年全行业利润是300多亿元,如劳务派遣职工都实行完全意义上的同工同酬,保险和福利就会吃掉近260亿元的“利润”。(9月1日《京华时报》)
在公众看来,“同工同酬”是指劳动者付出相同劳动得到相同报酬。我们姑且称此报酬为“劳动报酬”,这是广义概念,按照通常理解,“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包括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实物报酬即福利,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
然而,遗憾的是,《劳动合同法》在多处使用“劳动报酬”这个词都是将其和“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并列使用,这也被该负责人解读为“劳动报酬”不包括后两者,进而得出“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概念。这个推论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同工同酬的“酬”指的是广义上的“报酬或薪酬”,各种字典、词典对此的解释都囊括福利、保险,而并不是狭义上所谓的“劳动报酬”。
当然,同工同酬并不意味着收入分配办法不能加入其他要素。工龄、学历、职务、职称、知识技能储备、信誉等都可以成为用人单位分配报酬的合理因素,只要不以是否劳务派遣身份区分劳动收益,就符合同工同酬的要求。可是,如果按照负责人的解读,就是在用“编制”来确定“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就将直接导致同工不同酬。这是对同工同酬的曲解和违背。
据该负责人称,之所以不能实现“同工同酬”,是因为其他部门和部分央企的强烈反对。我们且不论这些企业有没有权力剥夺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的权利。我们先来算一笔账:有一家央企集团算账称,其当年全行业利润是300多亿元,如把其劳务派遣职工都实行完全意义上的同工同酬,保险和福利就会吃掉近260亿元的“利润”。按照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我们按满额算,要让10%的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员工享有相同保险和福利,就将损失260亿元。若加上劳务派遣工原有的福利、保险,那么该企业花在10%员工的福利、社保费用总额肯定远远高于260亿元。那么,给90%正式员工的福利、保险费岂不是要远远高于2340亿元。而该企业全年利润才是300多亿元。
这也难怪类似于兰州石化这样的国有企业,享有着国有资源,却一面2012年账面亏损48亿元,一面为员工发放不菲的公积金。这其实只是冰山一角而已。也许就连这些企业自己都觉得这样高的福利、社保并不合适,所以他们才提出双重标准,要求劳务派遣工不能同样享有。
其实,问题的关键并不是该不该让劳务派遣工也享受如此的福利、社保,而是要好好考量国企员工如此畸高的福利、社保费是否合理、适当?是否存在利用国有资源权力自肥?如何让国有资产不再沦为小团体牟取不当利益的工具,这才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充分重视。(舒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