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通过公正司法减少报复社会恶性事件
近来若干恶性案件集中爆发,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共同特点是报复社会。无论这些人经历了怎样不公平的遭遇,但是制造恶性案件报复社会都是被严厉谴责的行为。
制暴制恶有两种基本方法,一种是有力地直接反抗恶,另一种是逐渐地扩大善,在扩大善的过程当中,有效地压缩恶的空间。两种办法异曲同工,相互支撑,不可偏废。利用这两种方法去制暴制恶,是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共同责任。
针对不特定的人实施的爆炸、纵火、杀人等报复社会的行为,法律必须发挥其应有的强制作用来除恶安良,除暴安邦。我国刑法将严重侵犯社会基本安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措施,刑事诉讼法又规定了保障诉讼正义的程序措施,为防范和打击恶性犯罪提供了有效的手段。但是,频发的恶性案件反映出我国刑事法律在除恶安良方面的某些不适应。当不断完善的法律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对于那些肆意剥夺他人生命、财产的人严惩不贷,恶就会被遏制,既可避免更多的人性悲剧,又可挽救更多即将泯灭的人性。
改革开放使中国的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但社会的发展和转型伴生着许多新矛盾。多年来,我们较多地强调了“经济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自由、竞争、效益等理念,而疏忽于道德建设,较少关注“社会人”应有的善、爱、宽容和仁慈等品质。另一方面,多年积累的社会矛盾与各种因素叠加,于是有人不再注重道德自觉,放纵恶的膨胀,报复情绪任意宣泄。
分析这些恶性典型个案不难发现,相当多案件的起因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或不作为、野蛮执法,侵犯了涉案人员的某些权利,加之一些当事人告状无门,被侵犯的权利得不到恢复和救济,个别人用极端的手段、轰动的效应“讨说法”,甚至不惜制造血案。因此,必须通过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来避免或减少反社会的情绪。当政府、官员能够平等对待每个人,尊重其合法权利,公平处理每件公务和案件,当冤枉、伤害无辜百姓的官员被依规罢免或依法治罪,负面、偏激心理的行为也就能够大为减少了。
在现代社会,个人不是孤立的个体,无数弱小的公民个体集合成强大的利益共同体而存在和发挥作用,社会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础。当这个社会和谐、和解、和睦,每个个体就不会轻易悲观、厌世乃至愤世;当人们之间有互利和互助,有人来嘘寒问暖、扶危解难,公民个体就不会感到压抑和孤独;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管理、协作的体制和机制,就能够很好地关心和帮助每个社会成员,使其得到同样的关心和帮助,建立相互的理解和支持,消除误解和仇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