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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遗失被冒用 公民个人无需担责

2013年09月04日 13:08 来源:福建日报 参与互动(0)

  身份证丢失后被人盗用,公民个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用不用挂失和登报声明?近日,公安部在回答网民提问时明确表示:公民丢失身份证后,无需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公安部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精神: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并办理补领。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因而无需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必须这么做。

  同时,公民在使用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因此,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位户籍民警提示说,一旦出现身份证遗失,要尽快报警或者到派出所做个备案。如果发生纠纷,备案信息将作为证据。此外,个人要尽快补办身份证,新补办的身份证核发日期在公安户籍系统里也会有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黄如飞)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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