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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闸开闸放水两少年溺亡 管理所应否担责起争执

2013年09月04日 14:27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0)

  2日是开学的第二天,看到别人家的孩子背着书包上学,鄱阳县皇岗镇柏树村村民徐保亮和徐保国的脸上写满哀愁。原来,8月17日下午,他们的孩子徐晶广和徐晶强在村边河西桥下游300米处游泳时,皇岗船闸管理所开闸放水,水流将两人冲跑了,孩子被打捞上来时,已经变成两具冰冷的尸体,而徐晶广只有13岁,徐晶强12岁。当时和徐晶广、徐晶强一起游泳的徐显文(12岁)在被水流冲走的瞬间,被一块石头挡住,才得以上岸,捡回一条命。

  那么,皇岗船闸管理所开闸放水致人溺亡究竟谁之过?谁又该为两名儿童的死承担责任?记者9月2日赶赴事发当地调查。

事发地点

  现场

  河滩沿途无任何警示标志

  9月2日,记者在鄱阳县皇岗镇看到,河西桥既是连接皇岗镇政府与柏树村的交通要道,也是调节昌江河水位的水利枢纽工程。桥下有船闸、拦水坝和12个储、泄水的水闸门。在河西桥旁建有一座瞭望楼,每当有船只要从河西桥下通过,或需要对昌江河的水位进行调节,在瞭望楼里的工作人员就通过操作水利枢纽工程设备来完成,而负责对水利枢纽工程进行日常管理的单位为皇岗船闸管理所。

  8月17日,徐晶广和徐晶强是在河西桥下游300米处游泳时溺水死亡的。而在事发当天,皇岗船闸管理所打开了6个闸门放水。

  记者注意到,由于河西桥不是普通的公路桥,它还是调节昌江河水位的水利枢纽工程,靠近河西桥上下游的区域都是危险区域。当记者沿着河西桥的上下游河滩沿途行走时,未发现有任何危险标志或警示标志牌。靠近河西桥下游500米处的地方停放着几条渔船,这些渔船都是当地村民的渔船。

  讲述

  两人被波浪迅速淹没仅几秒钟就不见人影

  记者在鄱阳县洪迈学校找到了徐显文,徐显文是3名相邀下河游泳儿童中唯一幸存者。

  徐显文告诉记者,8月17日那天,河西桥的下游水位很浅,露出了大部分的河床和滩涂,他们决定到离河西桥的下游300米处(深水区)游泳。3名儿童在水里游泳,玩得很尽兴。但他们不知道,危险正一步步朝他们袭来。原来,皇岗船闸管理所打开了6个闸门放水,急速的水流迅速朝他们扑来。

  徐显文说,他亲眼看到徐晶广和徐晶强被水流泛起的波浪迅速淹没,只剩下头发露在水面上,仅几秒钟就不见人影。而他则被水流冲击到一块大石头上,并被石头挡住,他拼命往石头上爬,最后拼尽全力才爬上岸,哭哭啼啼地往村里跑。

  得知徐晶广、徐晶强在河里游泳不见了,村民们纷纷跑到河边寻找,但从下午寻找到晚上,也不见这两名小孩的身影。

  8月18日,在得知徐晶广、徐晶强被水冲走的消息后,皇岗船闸管理所才把打开的6个闸门重新关上。闸门被关后,河西桥下游的水位慢慢降低。最后,大家在河滩上找到了徐晶广、徐晶强的衣服和鞋子,但仍没找到人。

  直到8月18日16时许,村民才看到河里浮出两具尸体,打捞上来确定是徐晶广、徐晶强两人。

  争执

  村民:开闸放水造成两少年死亡

  记者了解到,徐晶广、徐晶强在河里游泳溺水死亡后,柏树村委会、皇岗镇政府曾召集死者家属、皇岗船闸管理所协调沟通,但由于双方分歧很大,调解失败。

  皇岗船闸管理所所长严爱香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事发当时他有事不在单位,他是数天后才知道柏树村有儿童溺水死亡的。严爱香说,他专门查看了8月17日皇岗船闸管理所工作记录,并找了当天值班人员谈话了解情况。根据皇岗船闸管理所了解的情况,在8月17日当天,皇岗船闸管理所工作人员确实打开了7号至12号共6个闸门放水,一天内共放了3次水。

  另外,记者从皇岗船闸管理所8月17日的放水记录上看到,放水之前,昌江河位于河西桥的上下游水位相差4米多。当6个闸门被同时打开时,落差4米深的水迅速从闸门一泻而下,会形成急流。当地村民称,皇岗船闸管理所每次开闸放水,水流速度很快,大人站在水流里几乎站不稳,很容易摔倒,儿童是无法挡住水流的。村民们都认为,徐晶广、徐晶强是被水冲走溺水死亡的,皇岗船闸管理所开闸放水是造成徐晶广、徐晶强死亡的重要因素。

  船闸管理所:是否放水致死不好下定论

  然而,皇岗船闸管理所不赞同村民的观点,认为虽然该所打开了6个闸门,但水流不是很急,至于徐晶广、徐晶强是不是被水冲走溺水死亡的,不好下定论。

  严爱香对记者说,一般在开闸放水之前,该所值班工作人员都会通过瞭望楼观察河西桥的上下游是否有人。“8月17日,我们是在观察到没有人时才开闸放水的。”但徐显文告诉记者,他和徐晶广、徐晶强下河游泳时,并没有看到闸门打开放水,而是3人在水里突然感觉水流加快,水位迅速上升,导致徐晶广、徐晶强被水冲走。

  另外,皇岗船闸管理所负责管理河西桥枢纽工程范围为上游400米至下游500米,但在这个范围内,该所并没有在沿河滩涂或醒目位置设立任何危险标志或警示标志牌。对此,严爱香承认在这方面有失误,并说他们平常都是靠人现场巡逻。严爱香说,以前,该所和皇岗镇政府及柏树村委会曾经联合对外张贴公告,在该所管理范围内禁止当地村民采砂、取土、捕鱼等。

  说法

  未设警示牌就放水船闸管理所有责任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林春认为,该案不是因不可抗力的自然事件造成徐晶广、徐晶强死亡,而是由于皇岗船闸管理所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未设立警示标志牌、开闸放水致徐晶广、徐晶强死亡。因此,就该案的性质来说是一起损害赔偿案件。首先,皇岗船闸管理所没有履行警示和告知义务,具有主观过错责任。作为皇岗船闸管理所应该预见到,他们从事的开闸放水工作会对周围不特定人的生命及财产带来危险,应该就其作业时可能造成的危险作出警示、进行告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而皇岗船闸管理所并没有这样做。

  王林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本法规规定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损害、赔偿损失。对此,王林春认为,皇岗船闸管理所未设立警示标志牌擅自放水,对徐晶广、徐晶强的死亡有责任。

  记者还了解到,为了给自己的孩子讨回一个说法,徐晶广、徐晶强的父母除了积极与皇岗船闸管理所交涉外,还准备聘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类似案例

  开闸放水淹死人,水电站被判担责

  2010年9月18日,于都县胡某回家途经一条小河时涉水过河。期间河水渐涨,将胡某冲倒致其溺亡。河水上涨原因系上游水电站发电放水所致。该电站距离事发地点有5公里左右,事发地点原为一渡口,因上游建电站后水位降低,当地村民在水少的情况下都是涉水徒步过河。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水电站是否应对胡某淹死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于都县人民法院认为,水电站在放水时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这些措施未能足以防止事故的发生,胡某被淹死,水电站主观过错明显,而且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水电站承担一定的责任。目前,该案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信息日报■记者陈尚平、实习生刘小庆文/图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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