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扩大 覆盖全省困难户
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我省在2012年对全省58个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患7种重特大疾病的患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基础上,从今年9月1日起,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由7种扩大到26种,并覆盖全省城乡困难群众,实行即时结算服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包括:全省86个县市区中,农村五保供养、城乡低保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的其他困难家庭中,患有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脑瘫、重度精神病、乳腺癌、宫颈癌、老年性白内障、血友病A、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唇腭裂、耐多药性肺结核、中重度神经性耳聋(听觉植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肝癌(器官移植除外)、胰腺癌(器官移植除外)、终末期肾病、Ⅰ型糖尿病等26种重特大疾病患者。
按照就近诊疗的原则,重度精神病、老年性白内障、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Ⅰ型糖尿病等患者到所在地诊疗医院就诊,其余重特大疾病患者可直接到省级诊疗医院就诊。凡经诊断需要治疗的患者,本人持身份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或县级民政部门与扶贫部门共同开具贫困证明),到诊疗医院进行诊疗。医院核对上述证件后,必须进行必要的诊断并记录备案,直接实施诊疗不得收取押金。患者在医院诊疗时应填写《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由诊疗医院在接收诊疗后,向省级或市级民政部门转报救助申请。对需要转诊的重度精神病、老年性白内障、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Ⅰ型糖尿病等患者,由接诊医院和县级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方可转诊到上一级诊疗医院进行治疗。
民政部门收到《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定救助金额,并签署救助意见后反馈诊疗医院。诊疗医院根据患者病情和治疗方案,填写《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患者备案表》,与民政部门签署救助意见的《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共同作为结算依据。患者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方式进行报销,如果患者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基本医保”)规定比例报销和大病医疗保险补偿后,未超过本意见救助标准的,由诊疗医院先行全额垫付;超过本意见规定救助标准的,由诊疗医院先行垫付标准内部分,超出标准的费用由诊疗患者出院时自行支付;超出卫生部门确定病种最高治疗限额的,由各级医疗机构承担。没有参加“基本医保”的患者诊疗,只能在本意见规定救助限额内享受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