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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车祸出租车报废 的哥讨要“停运损失”

2013年09月05日 14:10 来源:宁波日报 参与互动(0)

  出租车遇车祸报废,的哥讨要停运损失,该主张可行吗?前天,江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去年11月20日晚,38岁的宁波人韩某驾驶出租车从火车东站接了一位乘客去鄞州。行至惊驾东路一个没有信号灯的十字路口时,出租车与一辆速度较快、超载严重的大货车相撞。出租车损坏严重,坐在副驾驶室的乘客当场死亡,驾驶员韩某也伤情严重,住院30天后才出院。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韩某和货车司机李某均应承担本事故的同等责任,死亡乘客无责任。

  事发后,保险公司进行了定损,经修理厂检验,出租车绝大部分部件已损坏,已无修复价值。经与李某公司及保险公司协商,韩某将出租车进行报废处理。

  韩某治疗结束后,与李某方协商赔偿事宜,提出停运损失费,但对方不同意。无奈之下,他诉至江东法院,要求李某所在的公司及保险公司在赔偿医疗费、车辆损失费之外,还要赔偿1.2万元的停运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韩某驾驶的出租车最终报废处理,但事发后保险公司仅对修复费用进行了定损,并未认定该车辆难以修复确需报废,故该车辆在事发后并未立即丧失营运的条件和资格。因此,事发后至报废时的营运损失,侵权人应予赔偿。因为停运损失确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而韩、李两人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故李某所在公司对停运损失承担一半的赔偿金。法院最终依法认定停运损失为8000元,即李某公司需赔偿4000元停运损失。(见习记者 王伊婧 记者 沈孙晖 通讯员 姜栋)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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