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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时“大小礼品”表示 分手后男方索要所有开销

2013年09月05日 15:06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0)

  小张和小丽去年1月份经人介绍结识后,很快发展为恋人。两人平时约会,都是小张买单,遇到大小节日,小张也总要准备些小礼物“表示表示”。去年5月份,小丽的手机丢了,小张应小丽要求帮她重新买了一个,花去2780元。总之,各种各样的小礼物,小张是没少送。交往几个月下来,小张一共为小丽花去6000多元。

  去年中秋节,双方见了各自的家长。双方父母都应允了这门亲事,可天不遂人愿,随后小丽提出分手,理由是个性不合。小张不甘心人财两空,于是多次找到小丽,讨要所送礼物。

  小张见小丽没有要归还的样子,便把小丽告上法院。审理后,法院认为,小张在和小丽恋爱期间为小丽购买一部手机花费2780元,该手机属于价值较高的财物,应认定为彩礼,小丽应当返还。另外,小张认为还为小丽购买了其他物品及送节礼等花费5000多元,对此小丽不予认可,在庭审中小张亦无证据证实自己主张。即使小张为小丽购买了物品,属双方在恋爱期间礼尚往来,且物品的价值较小,亦不应返还,因此,对小张的其他诉讼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通讯员 双木 记者 潘思佳)

【编辑: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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