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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堵治污不能忽视民意向背和程序正义

2013年09月05日 17:16 来源:人民政协报 参与互动(0)

  2日,北京市发布《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超过50位“一把手”作为“牵头单位责任人”对首都空气质量负责。PM2.5将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进入督查、考核办法,并在审批建设项目、评优评先资格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这条消息令人喜忧参半。“一票否决”,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落实;但在很多情况下,“一票否决”的考核方式往往会诱发基层在具体执行时滋生“不管不顾”的冲动。因此,法律基础、民意向背、程序正义是北京此次治污、治堵的三大基石,在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落实过程中要格外受到重视,绝不能因为“一票否决”的重压被执行部门漠视或忽略。

  限行绕不过的法律基础

  北京市提出,2013年底前研究完善并出台小客车分区域、分时段限行相关政策,力争2014年实施。北京市交通委委员容军解释说,目前采取的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对于缓解交通拥堵和改善空气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不容否认,尾号限行这种行政强制手段的法律基础一直存疑。公共政策最重要的是遵循法治的精神。对于北京已经实施的尾号限行和未来有可能实施的小客车分区域、分时段限行相关政策,有观点认为可以找到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但是一直没有权威立法部门对道交法的相关条款有没有如此大的“权力”进行解读。

  而对于强制限行是否有违物权法,法律界人士看法也不一。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曾对记者表示:“物权法要求物尽其用,假如说一个产品价值10年,单双号或尾号限行导致物品的价值不值10年,这实际上是资源的浪费,从经济学角度讲也不合理。”

  拥堵费躲不开的民意基础

  针对2日北京市发布《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北京市交通委3日表示,北京市在制定征收拥堵费政策过程中,将充分论证必要性和预期成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形成完善的方案后适时出台。

  应当说,北京市交通委的表态符合民意期待。收不收拥堵费,收拥堵费还是排污费,怎么收才能真正缓解拥堵、治理污染,都不是一个部门拍拍脑袋就能决定的。广泛征集民意,才能使政策推行获得民意基础。

  伦敦等国际化大都市收拥堵费治堵、治污不假,但伦敦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手段限行,伦敦的公交供给能力也能比较好地满足人们的出行需求。因此,采取市场化的治堵、治污手段需要有关部门弯下腰,认真地倾听民意,科学、民主地制定政策。

  治堵、治污不能忽视的程序正义

  在地方治堵、治污的过程中,还应高度重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举例来说,对一些涉及民生出行利益的焦点问题,政府应当尽可能遵循“有限政府”的原则,尽可能利用市场手段和社会管理创新解决问题,即使出发点是好的,也不宜大包大揽,拍脑袋决定一切、命令一切。可以利用听证会等民主方式,但要注意应当不走过场地听取民意,而不是走过场地预先设定一个结果。

  此外,还应尽可能利用地方立法的形式推动治污、治堵进程,少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尽可能地减少行政治堵的负面效应。

  另外一个需要高度重视的程序正义是,地方治堵、治污一定要先更加严格地对公车使用作出规定,在将公车数量、使用压缩到群众满意的背景下,再去引导私车和社会车辆。

  综合看,北京的治堵、治污政策绝不仅仅是地方政策,会被其他城市迅速效仿。正因为此,北京市有关部门在治堵、治污的过程中应格外注重政策制定的法律基础、民意向背、程序正义,为其他城市作出表率。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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