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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女未分红多次协商未果 告赢村集体获分配资格

2013年09月10日 10:31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因为小玲的身份是超生子女,尽管已经入户,但村集体在年终分红时没有给她分红。小玲为此多次与村集体协商均遭到拒绝,一纸诉状把村集体告上法庭。近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小玲享有对村民小组集体资源收益的分配资格。

  小玲出生于1987年2月,父母均是村民小组成员。因是超生,她未能及时上户口,2000年其父母补交了超生罚款后,才申报入户。当地村民小组通过出租农田、鱼塘等获得收益,年底按照村民户口分配。多年来,小玲作为超生子女被剥夺了获取村民小组分红的权利。她曾多次与村民小组工作人员协商,希望通过协商解决此事,但每次都无功而返。

  小玲认为自己的父母缴纳了超生罚款,自己也入了当地户口,应该是村民小组成员之一,自己依法有权获得田地,理应获得与其他成员一样的待遇。对自己被贴上“超生”的标签,分毫都没能领到收益,小玲耿耿于怀。她一纸诉状把当地村民小组告上梅江区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的分红资格,判令村民小组补发红利9500元。同时,要求村民小组限期给自己分田地。

  村民小组工作人员则认为,小玲申请入户时村民委员会下发到村民小组的书面通知批注有“已籍户口一切分红不享受﹙生产队保持证明﹚”,及村民小组的《农村常住户口登记表》也批注了 “已籍户口,不参加生产队分红”。上述情况小玲的父母也清楚,所以村民小组有分红时,就没有给小玲分红。直到2010年,小玲才向村民小组提出要求分红,但因涉及面广,村民小组不敢同意小玲的要求。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村民小组不服,向梅州中院上诉。梅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村民小组以小玲入户时下发的通知内容为由,不给小玲分红,属于侵犯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分配集体财产的权利。小玲请求确认其分红资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记者/陈捷生 实习生/秦华 通讯员/黄义涛)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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