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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温津贴标准上调至12元/天

2013年09月10日 11:06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今年入夏以来,我省高温天气持续,不少户外劳动者直呼“伤不起”。昨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上调至12元/天,贴补时间由7、8、9月调整为6、7、8、9月。

  昨天,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将2007年制定的8元/天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12元/天,时间也由3个月调整为4个月。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劳动者有权向人社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尚贤军解释,新标准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这表示,如果今年9月有高温天气,劳动者可按12/天的标准领取高温补贴。但之前6、7、8月的补贴标准仍按8元/天执行。明年起,我省将于6、7、8、9月全面执行12元/天的补贴标准。(记者王雪 通讯员宋欣然)

【编辑: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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