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四川泸州:公益性岗位招人不得设歧视性条件

2013年09月10日 13:26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泸州出台公益性岗位《办法》,本月23日起执行

  日前,泸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泸州市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以下简称《办法》)。昨日,记者从泸州市人社局获悉,该《办法》将于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办法》明确规定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不得设置地域限制、性别限制或歧视性用人条件。

  公益岗位范围不同时期就业工作需适时调整

  《办法》规定,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范围和项目、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不同时期就业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后执行,有效期两年。同时,凡有公益性岗位用人需求的单位,按照地域隶属关系,及时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用工备案,将需要招录的公益性岗位种类、招录人员数量及岗位要求等情况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0日。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组织、服务工作。

  岗位招用条件不得设地域限制或歧视性条件

  《办法》还规定,公益性岗位招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设置地域限制或歧视性用人条件,同等条件下择优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而且,有公益性岗位用人需求的单位,可按国家相关规定自主招收,也可委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可向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资格,及时安排岗位对接。

  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依法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时发放工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凡已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公益性岗位用工备案,并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可申报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当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确保就业公正各地需设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

  据了解,公益性岗位从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其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从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期限从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算起。

  《办法》规定,组织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地要设立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岗位使用、待遇落实等情况的检查监督;由市、县、区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

【编辑:吴涛】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