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温津贴增至12元每天 执行时间增加1个月
2013年09月10日 16:08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昨日,省人社厅等7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将2007年制定的8元/天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12元/天,执行时间由原7、8、9三个月调整为6、7、8、9四个月。调整后的新标准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通讯员鄂宣)
【编辑:贾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