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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治理光污染政府应有所作为

2013年09月10日 16:25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高楼林立的城市,到处都是明晃晃的玻璃幕墙,巨幅LED广告屏令人眼花缭乱,夜幕降临后,商场酒店上的广告灯、霓虹灯闪烁夺目,标志性建筑屋顶上激光四射,划破城市的夜空,有些强光束甚至直冲云霄,令人眼花缭乱。曾经,人们将这些作为一座现代城市的繁荣的象征。可是,当光被过度使用后,便形成了光污染,一般认为,光污染泛指影响自然环境,对人类正常生活、工作、休息和娱乐带来不利影响,损害人们观察物体的能力,引起人体不舒适感和损害人体健康的各种光,它对我们的生理、心理以及动植物的生长和繁衍带来了无法估计的负面影响,并且增加了能源的浪费。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见的光污染的状况多为由镜面建筑反光所导致的行人和司机的眩晕感,以及夜晚不合理灯光给人体造成的不适。现在,许多城市都在极力推进“灯光工程”,打造“不夜城”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的施政目标。如同白天的夜晚,城里的孩子再也看不到密密麻麻的星星,我们是否真的需要这样一个通体透明不分昼夜的城市?如何清理光污染?本期读者参议对此热议,敬请关注。

  ——编者

  光污染成为现代都市潜在威胁

  ■ 诗量

  五光十色的霓虹灯,不断地跳跃闪烁的巨幅LED广告屏,使人眼花缭乱,林立的高楼大厦上的玻璃幕墙一度作为现代都市的标志,像一面面巨大的镜子在阳光下闪闪发光,反射出的光比太阳光还要强烈还要刺眼,这些光线辐射入眼睛里,不仅会损害人的视觉功能,还会扰乱人体内部的平衡,严重的甚至会诱发各种疾病。人们关注水污染、关注大气污染、关注噪声污染等,并采取措施大力整治,却很少发觉身边潜在的威胁,对光污染及其危害重视不够,光污染成为影响宜居品质的重要因素。

  根据环境科学的解释,光污染是指过量的光辐射,紫外线辐射和红外线辐射对人体健康,人类生活和工作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现象。一般将光污染分成三类,即白亮污染、人工白昼和彩光污染。

  白亮污染是指,当阳光照射强烈时,城市里建筑物的玻璃幕墙、釉面砖墙、磨光大理石和各种涂料等装饰反射光线,明晃白亮、炫眼夺目。这其中又以大面积的玻璃幕墙影响最大,这些玻璃幕墙的反光率都很高,反射下来的光束足以破坏人眼视网膜上的感光细胞,造成人突发性暂时失明和视力错觉,严重影响司机的视觉判断,极易诱发交通事故。此外,它还影响周边居住环境,大面积高反射率的玻璃幕墙在夏天把阳光反射回局部空间,导致局部环境温度升高,而玻璃幕墙多数不能开启,通风差,且玻璃的保温性能差,必然长期使用空调等设备,造成运行、维护费用高,增加了能耗。它还有潜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凹形设计的玻璃幕墙,就像一面巨大的聚光镜,被照射到的地方若有可燃物,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而长期在白色光亮污染环境下工作和生活的人,容易出现视力下降,产生头昏目眩、失眠、情绪低落、心悸、食欲不振等类似神经衰弱的症状,长此以往就会诱发某些疾病。

  夜幕降临后,巨幅LED广告屏、霓虹灯闪烁夺目,令人眼花缭乱,使得夜晚如同白天一样,即所谓人工白昼。在这样的“不夜城”里,夜晚难以入睡,扰乱人体正常的生物钟,导致白天工作效率低下。

  而彩光污染,是指舞厅、夜总会等安装的黑光灯、旋转灯、荧光灯以及闪烁的彩色光源构成了彩光污染。如果长期接受这种照射,可诱发流鼻血、脱牙、白内障,甚至导致白血病和其他癌变。彩色光源让人眼花缭乱,不仅对眼睛不利,而且干扰大脑中枢神经,使人感到头晕目眩,出现恶心呕吐、失眠等症状。

  面对这种潜在的威胁,人们首先要在观念上认识到其危害性,其次要引起政府、企业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在城市规划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光污染的影响因素,对已有的光污染要采取补救措施,如对玻璃幕墙,可用新型的亚光外墙建筑材料置换或对受光污染影响的地方增加隔光措施等,而对正在规划或建设之中的城区,坚决杜绝和减少光污染。立法机构要尽快对光污染立法,制定有效的法律来治理光污染,这样才能消除其潜在威胁。

  对不夜城和灯光工程的反思

  ■ 涂启智

  “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来寻找光明”,诗人以视觉分明的对比,表达了人们对光明追求与热爱无法抑制。或许在电灯发明之前,人类经历了太多的漫漫长夜,所以当灯光诞生,就以营造不夜城和大灯光工程,弥补以前的损失?

  不夜城和灯光工程确实让城市魅力四射,荡漾缤纷梦幻色彩。凡事皆过犹不及,不夜城和灯光工程日益暴露令人不适的弊端,使城市不仅远离了乡村,而且远离了“人间烟火”(凡夫俗子都要按时休息,只有神仙才永远不知疲倦)。不夜城和灯光工程模糊了昼夜边界。在深圳等大都市,即便到了被乡下人称为夜深人静时段,许多地方仍旧灯火通明,夜总会歌舞厅激光四射,夜宵摊档仍是热闹非凡,偶尔也会有猜拳行令高声喧哗……在这些大都市叫人难以入眠的是不夜城和灯光工程的环境氛围。

  不夜城和灯光工程影响了孩子对自然对生活的认知。“月亮像一张弓,弯弯地挂在天空。”“明镜般的月亮悬挂在天空,把银色的光辉倾泻到大地上。”这样的月亮、这样的夜晚,本应是日常中非常熟悉的景象,然而一些大城市孩子只能靠想像来体会。空气质量不好,城市灯光太刺眼,月亮黯然失色,那银色的光辉纵使有也被灯光工程盖过了。城市的夜晚亦充斥各种喧闹与响动,“街道像一条波平如静的河流,蜿蜒在浓密的树影里,只有那些因风雨沙沙作响的树叶,似在回忆着白天的热闹和繁忙”,如此这般静谧景象似乎也只能存在于乡下孩子的感受里。我们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如何和谐相处?昼作夜息是自然规律,人应该顺应它,而城里人似乎离它越来越远。

  不夜城和灯光工程很有必要重新反思。城市路灯应按时段有所区分设计,夜晚初至可以灯火辉煌,夜深人静即转为光线适度的“休眠灯”;城市生产区与生活区灯光有所不同,而且生活区一到12点灯光一律暗淡下来,并努力消除各种噪音;景观灯、标致建筑的霓虹灯夜深一律休眠;这样既环保节能,又不影响人们正常休息。而明晃晃的玻璃幕墙可予以改造或更换,采用少反光的毛玻璃或者不反光的其他材质。

  我们需要一个繁华热闹而又昼夜分明的美好城市,一个顺应契合自然规律的温馨城市,一个能够看见嫦娥玉兔以及星星眨眼的宜居城市。

  治理光污染法律与行政管理应在场

  ■ 庄越之

  白天气派耀眼的玻璃幕墙,夜晚璀璨炫目的七彩霓虹,似乎已成为城市繁荣的象征。与此同时,光污染的危害也日渐显现:它暗暗影响我们的睡眠,让我们的情绪变得暴躁不安,侵蚀着本已非常薄弱的城市生态。相比于水污染的污水横流、大气污染的雾霾漫天,光污染的呈现并不是那么的触目惊心,因此也更加的隐蔽。治理光污染,业主的自律,市民和媒体的呼吁都必不可少,而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行政管理的落实,政府部门应有的作为。

  随着一些新污染源的出现,我国的环境法也必须随之修改和更新。从法律层面来看,无论是全国性立法,还是地方性法规,对光污染的规定都存在缺陷。在现行环境法中,对废气、废水、废渣、恶臭气体甚至是噪音都作出了认定,唯独对光污染的侵权行为缺乏慎重的考量,也就导致了光污染的治理缺乏法律的依据。同时,对于大气、水源的污染,我国都有专门的单行法进行细致的规定,唯独光污染的专门法律法规尚付阙如。据了解,天津市去年颁布了《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这是我国第一个有关夜景照明的技术规范,这固然是个可喜的进步,但是必须认清,这样的法规属于低位阶、多分散的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都要大打折扣。

  针对立法滞后的状况,业内专家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防治光污染的内容,城市的照明系统,从整体规划到具体安装,都要按照照明标准来执行;同时尽快出台治理光污染的单行法,让执法部门的治理行动有法可依,理直气壮。

  古语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有效而合理的法律法规若不能得到有力的执行,也只是空架子,更重要的是加大政府行政管理的力度。首先,环保部门必须依法做好环境影响评估,在可能造成光污染的项目实施之前,就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限制,防患于未然;其次,政府部门对城市建设的规划必须科学合理,尊重民众的意见。最后,政府对成为既成事实的光污染的治理,也应依法对造成光污染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是排除侵害,恢复原状,还是损害赔偿,甚至加以惩罚性的处罚,都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千万不能搞一刀切。

  总之,光污染是一种“外部性”的行为,将可能对城市居民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以及城市生态造成严重的后果,对光污染的治理不仅仅是社会的事,政府和立法机关也应该在此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治理光污染海外有亮点

  ■ 海 舟

  亮点之一:成立国际组织。美国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全球约有2/3的人生活在光污染中。而且,人为光造成的污染逐年增加,德国每年增长6%,意大利和日本每年增长10%和12%。不仅如此,在远离城市的郊外夜空,可以看到两千多颗星星,而在大城市却只能看到几十颗。夜晚的华灯造成的光污染已使世界上1/5的人对银河系视而不见。由于国外发达国家光污染问题出现更早,因此对光污染展开的研究也较早、较多。国际上成立了几个知名组织专门研究光污染,如1921年成立的国际照明委员会,最早提出夜景照明光污染问题的组织——国际天文学会等。美国于1988年成立了国际黑暗夜空协会,是研究光污染的公认权威组织,也是第一个呼吁关注光污染危害的组织,其在过去20多年的工作中成绩显著。

  亮点之二:通过立法保护。捷克的《保护黑夜环境法》是世界上首部有关光污染的防治法。它将光污染定义为各种散射在指定区域之外的,尤其是高于地平线以上的人为光源的照射,而且还规定了公民和组织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光污染。美国的光污染防治法规以州的形式制定。1996年,美国密歇根州制定了《室外照明法案》;2003年,犹他州和阿肯色州分别制定了《光污染防治法》和《夜间天空保护法》;印地安那州制定了《室外光污染控法》。这些法规均对光污染做出了相关防治规定。法国将光污染归为相邻关系侵权的一种;瑞典在《环境保护法》中列举了很多环境污染类型,其中就包括光污染;德国没有专门针对光污染的法律法规,但其《民法典》规定了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本制度实际上包含了光污染这种侵权类型。法案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以判例的方式确定“类似干涉的侵入”的具体类型,其中包括“光的有意图之侵入”。

  亮点之三:采用技术手段。纽约市对夜间照明设计和规划有严格的规定,像霓虹灯这种设施只允许集中建在时报广场周围,其他地方要么不允许出现,要么对面积和亮度进行限定。站在帝国大厦可以俯瞰纽约全城,只见中心商业区有一大片亮光,四周很多地方是黑漆漆的一片;悉尼的夜景照明主要采取内透光的方式,利用建筑物的房间窗口来设计夜景,让灯光从窗口透出,从而达到美化建筑的目的;日本要求广告照明不能使用探照灯或激光光束,英国要求使用泛光灯时,应确保地方设施不受过强灯光影响,美国加州则将照明设施的电灯功率上限设置为175瓦,一旦超过必须使用“遮光”设计,让光线射向地面。香港路政署于2008年12月完成初步检视全港所有住宅外的挂墙式路灯,除了安装截光式灯具或遮光板外,还会调整路灯在外墙的位置,或将墙灯改为柱灯,以降低对于居民的影响,如果位置接近居民窗户,则会在情况许可下采用“截光式”灯具,提升照明和节能效果,并避免灯泡外漏导致的光源散射,减低对居民的滋扰。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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