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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女友病房登记结婚 母亲起诉要撤销结婚证

2013年09月12日 08:35 来源:华龙网 参与互动(0)

  重庆一胃癌晚期病人在治疗期间结婚,婚后不到半月男方病故,死者的母亲认为结婚并非儿子真实意思,婚姻登记程序违法,起诉要求撤销结婚证。昨天,市五中院称,他们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婚姻登记机关上门服务合法有效,且该婚姻登记符合双方结婚的真实意思,死者母亲的请求被驳回。

  与女友病房登记结婚

  2011年10月2日,张飞翔因胃癌复发到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张飞翔与女友刘文丽拟登记结婚,因张飞翔不能直接前往,刘文丽向主城某区民政局申请上门办理婚姻登记。

  2011年12月5日,民政局婚姻登记员姚某等两人前往张飞翔的病房,办理了张、刘结婚登记事宜。张飞翔、刘文丽向区民政局工作人员提交了相关证明,并在监誓人面前分别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签名按了指纹。2011年12月6日,区民政局审核后,制作了张飞翔、刘文丽的结婚证。随后,张、刘二人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栏处签名按了指纹。

  母亲起诉撤销结婚证

  2011年12月17日,张飞翔因病去世。

  张飞翔病故时,母亲魏婆婆已80高龄。“刘文丽在病房抓住张飞翔手强行按的手印。”魏婆婆称,她认为结婚并非儿子的真实意思,且婚姻登记行为程序违法,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民政局颁发给儿子的结婚证。根据魏婆婆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张飞翔的签名笔迹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张飞翔”署名字迹,均与送检的“张飞翔”签名样本是同一人书写。

  法院称上门颁证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区民政局为张飞翔、刘文丽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合法,魏婆婆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遂驳回其诉讼请求。魏婆婆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

  市五中院认为,张飞翔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署名字迹,与魏婆婆及刘文丽所提供的张飞翔日常书写中字迹一致,结合“主管”医师及医院的证明材料,可证明张飞翔与刘文丽系自愿结婚,而魏婆婆辩称“儿子被强迫按手印”等理由不成立。市五中院还认为,《婚姻法》虽然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但鉴于男方病重行动不便,登记员前往医院病房上门服务并无不当。近日,市五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重庆商报 记者 陈保发)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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