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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偷摩托男子帮着看看车况 也算犯罪被判刑

2013年09月12日 09:58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讯(记者 冯月静)“朋友要盗辆摩托车骑骑,我就帮看了看车况认为还不错,怎么就犯了罪?”昨天上午,桥东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90后团伙盗窃案,其中两名被告人韩某某、庞某对于自己参与的这起盗窃案罪行充满了疑惑。同时,市三中的37名学生进行了旁听,其中很多同学也提出了同样的疑问。然而法律是无情的,最后一审判决:五人盗窃罪名成立,韩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5400元;庞某因在2012年曾犯有盗窃罪正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15400元(已缴纳1万元);高某、周某某都被判拘役五个月,罚金7600元;侯某被判拘役六个月,罚金5400元。五人都当庭表示不再上诉。

  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时,19岁的韩某某、庞某都觉得自己没有犯罪。由于在2012年,庞某18岁时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因此在2013年,他还是非常谨慎地。但在今年4月,朋友侯某称自己想换辆摩托车骑骑,与高某、周某某、韩某某及庞某进行商议预谋盗窃摩托车,并让韩某某、庞某寻找作案目标。当时庞某和韩某某都觉得只是帮忙看看有没有什么合适的车,不算犯法。4月22日凌晨2点多,两人在桥东区某大厦21层楼道发现一辆摩托车,韩某某让庞某看了看车况怎么样,监控是否在使用,庞某看后称车不错。随后,韩某某打电话给侯某,3时许,侯某和高某、周某某将这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700元,后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丢车人。几天后,高某和周某某又偷了一辆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129元,也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当事人。

  在法庭上,公诉方和被告人庞某辩护人就庞某是否免予刑事处罚进行了辩论。办案检察官认为:庞某参与了第一起盗窃案的预谋,并观察车况和监控,盗窃罪名成立。法院认为,庞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作出一审判决:撤销2012年对其犯盗窃罪宣告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罚金15400元(已缴纳1万元)。主审法官苏渝涵表示,这都是因为庞某“不学法、不知法”引发的犯罪,提醒青少年朋友不要为犯罪的人提供帮助,因为这种帮助带给你的只能是法律的惩罚。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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