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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包皮手术切掉“性”福 各项费用获赔49万

2013年09月12日 14:43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0)

  一次小小的包皮环切手术,由于术后在进行短波治疗过程中的错误操作,竟酿成一场重大医疗事故,受害人郑某被剥夺了男人的“性”福。10日,记者从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理了九江市首例男性生殖器损害赔偿案件,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受害人郑某各项费用49万元。

  包皮环切术,切掉男子“性”福

  2012年3月19日,郑某来到九江市某民营医院进行包皮环切术,术后又进行短波治疗。由于在操作过程中强度过大、时间过长,致郑某阴茎及会阴部烧伤。在该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因治疗效果不佳,又先后到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和同济医院三次住院治疗,最终郑某的生殖器还是没能保住,性功能完全丧失。

  2013年4月,经九江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民营医院在对郑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其过错行为与郑某的伤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郑某因包皮环切术造成阴茎龟头及阴茎大部分缺失,性功能完全丧失,伤残等级评定为三级。郑某在该民营医院治疗期间,医院实际经营者是某医药公司,存在科室外包问题。

  2013年5月,郑某将该民营医院及医药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10万余元。

  一审判决,男子获赔49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民营医院辩称,已将医院的经营权转让给被告某医药公司,因此应由医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医药公司则辩称,其与医院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协议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到被告民营医院处就诊,双方建立了医疗法律关系,民营医院在对原告的医疗过程中有明显的医疗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原告伤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该民营医院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民营医院与医药公司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协议已构成转让,医药公司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与民营医院签订协议,并独立开展诊疗活动,双方的行为均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该经营权转让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双方对此均有过错。由于原告的医疗损害发生在民营医院的经营权转让给医药公司期间,故被告医药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民营医院赔偿原告郑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近49万元,原告郑某的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判决被告医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报九江讯吴侠、记者曹诚平报道: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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