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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见死不救”不能止于问责

2013年09月12日 15:18 来源:西安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8月21日报道的“蚌埠两警察目睹少女被杀近在咫尺不挺身而出”两当事警察被追究责任。安徽蚌埠市公安机关决定:免去宋某某马城派出所指导员职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调离公安机关;给予民警崔某某行政记过处分,调离公安机关。(9月11日 人民网)

  “警察目睹少女被杀”事件终于有了处理结果,但在笔者看来,此次问责是起点而不是终点。要知道,问责不是目的,而是为了严肃纪律,更好地让警察记住教训,激发其担当的精神,以便今后不再出现类似的失职行为。换个角度看,如果对警察见死不救进行问责,不能让其反省如何弥补失职,在下次工作中尽忠职守,更好地为人民服务,问责也就失去了真正的意义。

  虽然事故的发生不是人的意志可以控制的,但很多事故却是由于人为原因而引发的,警察目睹少女被杀就是最好的说明。身为人民警察,本应承担起“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这一职责。尤其是在涉及人民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责任”两个字就显得尤其重要。据报道称,事发时警察距离歹徒只有两三米远,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甚至有目睹者拽着警察去救人,但警察不为所动,最终等到女孩被捅死,歹徒自残倒地后,警察才上前。一句“反应迟缓”岂能成为警察见死不救的借口。

  至今为止,警察目睹少女被杀这一镜头仍深深地刺痛公众的眼球。虽然警察见死不救已被作了问责处分,但似乎不能让人为之高兴起来。一者,免职处分只是一种追究机制,你没尽忠职守就辞掉你的职务,实属常规追责,这种单纯的问责方式恐怕是治标不治本;二者,免职调离公安机关,还需警示教育有效跟进,便于他们记住教训,更好地反躬自省。要不然,到了新岗位难免重蹈“见死不救”的覆辙。

  一言以蔽之,救赎“见死不救”,事后问责不是“止痛片”,更不能成为警察失职问责的“终点”。问责之后是否做到了“亡羊补牢”,对此不能只对事、不对人。问责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吸取教训。为什么警察会见死不救,一个重要原因,可能在于我们的教育管理与问责没有很好地结合起来。因此,既要追究责任,更要反思教育和监管的双重缺失。仅仅是对当事警察进行问责,不对其灌输担责精神要义,发挥其教育功能,做到惩教结合,教育当事人提高责任意识,这样的问责只会流于形式,根本起不到“治疗”的效果。(黄春景)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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