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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童为救落水伙伴溺亡 见义勇为行为应予补偿

2013年09月12日 20:5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宁波9月12日电(记者 何蒋勇 通讯员 余瑾 李平)一个孩子为了救落水小伙伴献出了自己鲜活的小生命。如今,小英雄的父母却因赔偿费问题与落水儿童的父母对簿公堂。日前,浙江余姚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令人扼腕叹息的案件。

  2008年,方某和李某两夫妻从四川老家来余姚打工,在梨洲街道某村庄安下了家,平时两夫妻靠在家替人加工产品赚钱,日子虽谈不上富裕,但也自得其乐。最让他们感到欣慰的是有一个乖巧听话的儿子,叫小栋,今年14岁,读初中一年级。然而,这温馨美满的家庭生活却在今年5月12日那一天被一场噩梦彻底粉碎。

  5月12日下午2时,方某和李某正在家中忙着干活,懂事的小栋做完作业后也跟着帮忙。邻居家的小军与小栋同岁,这天小军闲来无事来到小栋家约小栋出去玩,两人还叫上了另一个小伙伴小春。

  三人找到村庄附近的一个小水塘决定下水玩耍。小水塘周围用铁丝包围着,但有扇门没锁住,不会游泳的三个人趁机溜了进去。平日里就属小军最调皮,胆子也最大,他抢先靠近水塘准备试水深浅,突然因重心不稳滑下水塘。小栋见状,并未惊慌失措,迅速拿起岸上一条两米长的绳子打算拉小军上岸,可是因为力气太小,无法把小军拽上岸。眼看小军马上就要沉下去,小栋淌下水塘试图用手去拉还在水中挣扎的小军,可是自己却不幸沉了下去。此时,站在岸上的小春连忙朝四周大声呼喊,附近的建筑工人闻讯赶来,朝着两个人的落水位置跳下去救人。不一会,幸运的小军被救了起来,可小栋却迟迟未找到。直到十分钟后消防队员赶到现场一起寻找才把小栋捞了上来,然而此时他已停止了呼吸。

  小栋遇难后,方某和李某伤心欲绝。他们认为小栋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小军的父亲作为小军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定赔偿义务。同时,水塘边虽有护栏,但没有大门锁住,也没有安全警示标志,造成安全隐患,水塘的所有者即该村村委会及水塘的实际承包人应当承担管理欠缺的责任。小栋父母多次和小军的父亲及村委会等交涉,但因小军家经济困难,双方赔偿数额差距较大,始终协商未成。

  今年7月中旬,方某和李某将小军及其父亲以及该村村委会和水塘承包人都告上了余姚法院,要求小军及其父亲承担死亡30%、村委会承担20%,水塘承包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余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因见义勇为而遭受的损害,受益人到底是否需要补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主要指有明确侵害人的赔偿原则,对于没有侵权人或不能确定侵权人或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时如何赔偿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的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在侵权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权人或不能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如果赔偿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以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小军家庭的经济状况,对该案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小军及其父亲共同赔偿小栋父母3万元,该村委员会赔偿小栋父母7万元,水塘承包人赔偿小栋父母3万元。

  法官感叹,“见义勇为”是社会的一种高尚风气,对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对见义勇为仅作道德评价不足以传递社会的正能量,只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才能更好地传承“见义勇为”的精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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