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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八类人群可申请就业困难人员

2013年09月13日 10:54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昨日,本报记者从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清远市对就业困难的认定条件及认定程序进行了明确规范,具有城镇户籍的“4050”人员、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被征地农民、失业1年以上人员、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八大类人群,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者,可以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就业援助、创业扶持等帮扶措施和优惠政策。

  范围:八类人群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根据规范,具有城镇户籍的“4050”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残疾人员:指经残疾等级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指农村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未实现转移就业的贫困户家庭成员;被征地农民:指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人员;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满1年(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算起)以上的人员;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都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流程:将申请人情况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填写好的《清远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就业困难人员核定申请。

  据悉,申请人申请材料完备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情况在其居住地居(村)委会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无异议的,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相关就业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定,不符合条件的,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优惠:自主创业者一次性给予5000元创业资助

  据悉,清远市专项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用于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以及其它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其中当地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除可以用于中央、省级补助资金的项目支出外,还可以用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自主创业的创业补助、自主创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策的支出、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促进就业创业支出等。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部分给予补贴,按用人单位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每人每月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期限为: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女50岁,男60岁)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符合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并实现成功就业的,可按经其服务后实际在清远市就业的人数,可作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400元/人。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其本人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的给予创业资助。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实际缴费数额的2/3。补贴期限为: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并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法人代表)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记者/魏亚男 戚莹莹 通讯员卢健秋)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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