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治大气污染要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如该计划所言,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已到了非严加治理不可的地步。针对大气污染日益严重的局面,《计划》分别从“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等方面做出规划安排,显示了政府主导推进大气污染治理的积极作为。
治病须先诊断病因,欲有效防治大气污染,先要弄清楚大气污染的成因。以近年来频频发生大范围雾霾天气的华北、华东、华中地区为例,工业企业排污、燃煤、城市扬尘、机动车尾气等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国内其他地区的大气污染源,主要或部分也是来自这几方面的因素。对此,《计划》明确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等一系列结构性、全方位的治理措施。工业、建筑企业,公交行业等作为执行这些措施的责任主体,需不折不扣履行治污职责,治污不力涉及违法犯罪者,要承担法律责任直至受到刑事处罚。
在此过程中,由各级环保部门组织牵头,公安交通、住房建设、市政市容、国土、工商等职能部门协同参与,对工业企业、建筑企业、公交行业等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这是环保、相关职能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对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主体进行监管,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第一道监管。与此同时,职能部门本身也需要接受监管,这是“对监管者的监管”,属于不可或缺的第二层监管。第二层监管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各级人大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权力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环保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力,实现“权力对权力的监管”;二是社会公众、新闻舆论有权对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实现“权利对权力的监管”。
在《计划》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需要制定具体详尽、操作性强的条款,明确对环保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违规违法、失职渎职行为的问责追究,直至对触犯刑律者课以“环境监管失职罪”。监管主体依法对责任主体行使监管权力,权力部门、社会公众依法行使“对监管者的监管”,大气污染治理的“双重监管”都要硬起来,特别要把“对监管者的监管”真正落实到位,才能形成划分明晰、环环相扣的责任链条,令治污责任主体、监管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能,把各自承受的重负和压力,转化成为积极履职的动力和活力,促成大气污染治理形势根本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