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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轨交方处罚逃票被质疑“合法性”

2013年09月18日 10:20 来源:文汇报 参与互动(0)

  乘客逃票,轨交企业可加收5倍以下票款;冒用他人证件或使用伪造证件乘车的乘客,轨交企业可加收10倍票款。正在审议中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轨交企业可根据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在昨天的审议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授权表达了异议。

  修订草案第四条提出,市政府确定的轨交企业具体负责本市轨交的建设和运营,并按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丁伟介绍,2002年通过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授权轨交运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因此建议维持修订草案关于授权轨交企业行政处罚权的规定。

  有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和市民提出,对逃票行为加收票款的规定类似于罚款,不宜由企业实施。市人大专题组织了专家对此论证认为,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对逃票行为加收票款,属于运输合同中的惩罚性赔偿范畴。根据这一规定,轨交企业对旅客无票乘车、超程乘车等行为,可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沈志先委员对轨道交通企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存有疑虑,“《条例》授权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被授权的企业是否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这样做是不是有政企不分的嫌疑?”沈志先表示,行政处罚法所说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并不包括企业。

  洪浩、施雷等委员则对逃票行为的性质有不同看法。洪浩认为:“逃票行为不是对运输合同的违约行为,是违法行为。轨道票价包含部分政府补贴,逃票是把政府的补贴拿进自己腰包。企业加收票款,属企业的营收,可能导致乱收款。”施雷更是直言:“逃票属于偷窃行为,应该加大惩罚力度。个人觉得按票价的50倍来罚也不为过,否则没有什么威慑力。”(记者 钱蓓)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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