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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被公司印上广告 职员获赔两千五百元

2013年09月18日 10:22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0)

  自己的照片被公司擅自拿来打起了广告,事后还未拿到一点报酬,供职于芜湖市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的陈某很不情愿,遂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近日,南陵县法院作出判决。

  芜湖市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在南陵县从事商品房销售期间,与陈某达成口头协议——陈某为其发放、张贴销售广告,联系销售业务,该公司每月给付陈某600元,如果陈某联系销售一套房子,则另按6‰提成。

  陈某为该公司工作6个月。其间,陈某发现该公司印制的销售广告上印有他的照片,于是陈某找该公司负责人张某交涉。张某承诺将支付给陈某一定的报酬,陈某同意后,此广告在多处张贴。但事后,该公司却一直没有支付陈某使用其照片的费用,陈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南陵县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芜湖市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事先未经陈某同意,事后也未支付相关报酬,在商业促销广告上,擅自使用陈某的肖像,即便该公司称照片的使用是为了方便陈某联系业务,并非为了公司利益,不存在以陈某的肖像进行营利目的,但实质上已构成侵权。

  近日,南陵县法院对此事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芜湖市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赔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元,合计人民币2500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大江晚报 饶剑 王平平 方悦)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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