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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摇号须有购房资格 除夫妻外不得更名

2013年09月18日 10:33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0)

  昨日,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秩序的通知》,重申将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度。

  通知强调:《预售合同》中的预购人要与《认购协议》中的预购人保持一致,除配偶外,一律不得更改。签订《认购协议》前,应查验预购人购房资格。凡采取摇号方式进行认购的,参加摇号的购房人须具备购房资格。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公司禁止介绍或引导购房人规避限购措施,不得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骗取购房资格。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此外,商品房预售款(含定金)须全部存入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不得存入其他账户,监管额度以内的预售款必须用于后续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据悉,此前市房管部门一直要求购房者认购房源时,必须使用实名制,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接受其认购,认购后不得更改购房者姓名。2012年2月底,南京又出台了限购政策,要求拟购商品住房的购房人需向开发企业提交《新购住房证明》,开发企业凭证明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在办理备案(预告登记)时,需将《新购住房证明》作为登记要件,提交登记机构受理窗口。昨日的《通知》则进一步明确:买房人在交诚意金及摇号前,就得先去办理新购房证明。对开发商利用摇号和更名,刻意制造房源紧张、为炒卖房号提供便利、扰乱商品房销售秩序将起到遏制作用。 (记者 陆容容)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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