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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依法不作为”岂是懒政妙方

2013年09月18日 11:03 来源:宁波日报 参与互动(0)

  公共楼道上竟然搭建了一间“空中楼阁”(小木屋)。江东区黄栀花巷17号的郑大爷发现后,多次向许多管理部门反映,但跑了一个多月没有任何结果。城管、房管、规划等部门都表示,依照现行法规,这种现象不在管理范围,他们不好处理(9月17日《现代金报》)。

  作为公共空间的楼道,却成为居民私搭蚕食的对象,不仅于法无据,也与情理不合。面对这种侵占公共利益的行为,诸多政府部门却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将其排除在自身管理职责范围之外,相互推托,无所作为,实在让人诧异。

  对违规搭建的小木屋如何定性,并及时处置,本不应成为一件难事。但由于事涉民间纠纷,多个管理部门便不愿插手。为了给自己不主动作为的做法披上合法外衣,“法无明文规定”就成为这些部门消极管理、怠于履责的最好理由。对于小木屋到底是不是违章或者违法建筑,城管部门觉得难以判断,因为拿不出依据来证明它违反了哪一章哪一条规定。更搞笑的是,在房管部门眼里,“搭建在公共楼道”竟然也成了“不好处理”的理由,因为现行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诸如此类的理由不一而足,归纳起来就是一句话:刻意寻求法律的缝隙,为“依法不作为”寻找借口。

  诚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依规办事本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原则,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就是这个道理。但是,法律法规不可能是包罗万象的万宝全书,难以对类似公共楼道上能否搭建空中楼阁这样的琐碎细事如何处置设立专门条文,详加规范。事实上,除义务性法律规范对行政作为作了明确和直接的规定外,还有相当数量的授权性法规虽然没有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行为予以正面规定,但相关条文均已隐含着其应承担的行政职责及相应的行政作为义务。

  由此观之,以法规不健全、无明文规定为由,不在问题尚处于萌芽状态时快速反应,及时解决,却将本应承担的管理职责和执法义务抛之脑后,以致问题久拖不决,其实质是一种需要防范和制止的懒政行为。令人担忧的是,面对城市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不主动履责、隐性不作为现象,目前在许多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中并不少见,其结果必然是引发公众不满,最终将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与显性的不作为、乱作为相比,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不作为”更具隐蔽性,其危害性不容小觑。“依法不作为”现象之所以产生,源于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观念淡薄、责任意识缺失、工作作风漂浮,而管理不力、缺乏监督更是这种现象屡屡出现的重要原因。有鉴于此,在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教育外,还要不断加大对“不作为、慢作为”现象的问责力度,以提高行政效率。(俞洲)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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