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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医保中心:已故人员大病费用也可报销

2013年09月18日 13:16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城镇居民与城镇职工医保大病保险的政策已经实施,大病保险该如何报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昨日,市医保中心就此召开新闻发布会给予详解。

  8月初,我市第五轮(2013年~2015年)城镇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新增的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承办单位招标工作顺利完成,这意味着我市265万参保人员(城镇职工135万、城镇居民130万)的医保待遇得到全面提升:城镇职工医保最高封顶限额由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详情可见本报8月15日A4版《基本医保超出部分再报销50%》一文)。

  记者了解到,此次新政虽然在8月份出台,但结算年度是2013年全年。“如果参保的城镇居民住院及门诊大病发生的费用是2013年1月1日之后产生的,就可以列入此次新政的实施范围。城镇职工的大额医疗费用报销亦是如此。”市医保中心负责人说。

  据了解,今年9月10日之前发生的大病费用,参保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均须进行手工报销,需携带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注销的提供户口注销复印件)、有效的银行活期账户复印件(已病故的用继承人的账户),到市医保中心一楼17号窗口办理。9月10之后发生的大病费用,城镇职工可直接刷社保卡结算,城镇居民直接刷卡结算需等到明年1月1日。(记者 李晖)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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