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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除群租“碉堡” 房主没挣到钱反赔40万

2013年09月24日 10:58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昨天上午,东城城管执法监察局会同公安、消防、街道等多个部门,对位于东四七条106号院的一处138.58平方米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 本报记者 孙戉摄

  138.58平方米的违法建设,为期14个月的“拉锯战”,31名已经入住的租户和挤在房间中的90多张床——昨天清晨,东城区城管执法监察局推开东四七条106号院的院门,对本市首次公告的5处居住区违法建设中惟一一个没有同意自拆的项目进行强拆。

  拆违

  胡同“碉堡”一周内拆完

  106号院在东四七条靠西的一个分支死胡同中。和其他灰瓦民房相比,这栋楼更像是方方正正的一座“碉堡”。不到8时,19名穿着安全背心的施工人员上了房,掀起油毡,寻找拆除的作业面。

  就在与106号院一条窄道之隔的快捷酒店屋顶上,东城区专项拆除现场指挥部新闻发言人紧盯着施工人员拉起电线,从二楼露台上钻下第一个孔。孔钻好后,施工人员挥锤将孔凿成窟窿,再沿着圈扩大。106号院的违建,是在业主郭某的一层合法建筑上加盖的。由于距离其他住户的房屋太近,无法使用大设备,只能靠人工零敲碎打。

  从去年7月起,规划、城管部门就要求郭姓业主拆除违建,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应,“拉锯战”展开了14个月之后,最终以强拆画上了句号。

  资料显示,106号院一楼的合法建筑共计125平方米、共有8间小房;二楼是138.58平方米的违法建设;而在这个总共不到300平方米的二层“碉堡”内,施工人员居然陆陆续续搬出了90多张床。

  “这房子盖的时候我们就说,哪儿能这么盖啊。盖来盖去要再没人管,家家户户都得盖起来出租了。”胡同口一位旁观的老大妈抬起满是皱纹的右手,指着“碉堡”说。

  据了解,整个工程将用5到7天完成。

  释疑

  违建林立为何先拆106号

  站在胡同分支中一栋酒店的制高点上俯瞰,106号院并不是整个区域惟一一栋违法建设。甚至在距离这座“碉堡”不到5米的地方,就有一栋二层小楼,楼上还接出来几平方米的阳台。再往远处看,也有规模差不多的违建。

  为何选106号院进行强拆?“这次专项行动首先要打击的是靠违建盈利的业主。”面对这个问题,市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称。

  “甭说以前,就这20多天以来,我们找过业主和承租学校负责人15次。承租学校倒是协调学生尽快搬离了;可无论城管、街道再怎么劝,业主的回复就俩字儿,不拆。”东城区专项拆除现场指挥部新闻发言人说。

  2012年10月18日起,东城规划分局依次向郭某下达了《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限期拆除通知书》,并给了依法的行政复议期和诉讼期。但郭某不仅没有理睬,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还将已经完工的违建出租给了正德启智教育咨询公司东直门教学点的ABC西语俱乐部,作为学生宿舍使用。

  在东西二城大片的平房院儿中,还有些几代人挤在一间房中。这些老住户利用院里空地儿接出来半间房,搭个小厨房,也能改善改善居住条件。相关负责人说,这虽然也是违建,但考虑到老百姓迫切的生活需要,拆违会尽量同时改善这些老百姓的居住条件。但106号院的业主自己在外仍有住房,平时也不在106号院居住,在这儿盖二楼“纯粹是为了收房租”。这种类型的违建,是首要打击的对象。

  就在106号院的斜对角,东四七条北侧也有一个用类似铁皮搭出来的两层房。一楼房门虽然紧锁,但悬挂的招牌显示这儿有个烧烤店。这位负责人说,由于业主也是将违建用于盈利,这处房产已经冻结,近日也准备进行强拆。

  算账

  租金没捞着倒赔40来万

  上午8时左右,施工人员将一部分床架、完整拆下的二楼窗户都摆在了一楼的房间里。电钻钻开了顶棚上的水泥,露出了密密麻麻的钢筋。连施工方现场指挥都说,为了盈利,郭某盖违建倒是舍得“下本儿”,房子盖得够结实。

  在和东城城管执法监察局“较劲”的过程中,郭某对于违建成本,曾经说过两个数字,一个是“30万”,一个是“80万”。

  2013年7月,90多张床中的26个床位被出租给ABC西语俱乐部。承租方牵头人也对年租金说过两个数字,一个是“10万”,一个是“20万”。

  若以两个最低数字计算,郭某3年就能收回成本,往后都是纯盈利;但这如意算盘一旦被打破,郭某面临的损失,甚至要超过她现在已经投入的成本。

  按照现行规定,郭某将被处以不超过建设款10%的罚款。这也就是说,若以30万元计算,郭某还需缴纳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另外,由于已经进入强拆程序,强拆中的人力费用将由违建者承担。东城区城管监察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具体拆除费用将在拆除完成之后复核,由郭某支付。

  另外,承租方还会向郭某追讨租金。以此计算,建设投入再加上罚款和拆除费用,预计郭某得倒赔40万元左右。记者 耿诺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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