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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10月1日施行 山西加大检查惩处力度

2013年09月27日 15:00 来源:山西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从9月25日全省贯彻落实 《旅游法》电视电话会议获悉:随着《旅游法》10月1日的施行,全省各级旅游部门针对“非法经营、拒不履行合同、擅自改变行程、指定购物场所、诱骗和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自费项目”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将加大检查惩处力度。

  《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项目。导游、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针对一些旅行社、购物店等企业以及导游、领队人员的等待观望,以及还在变通应付甚至顶风试法的现象,省旅游局负责人表示,这些旅行社对此必须端正思想,转变到合法依规的道路上来。从即日起至10月7日,全省针对重点违法情况开展集中执法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下决心查处一批违法企业和人员,以及一批侵害游客权益、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日前,国家旅游局根据网络舆情专门发出明电,太原为东南亚市场普遍违法报价地区。省旅游局要求旅行社做到清醒认识,从产品报价入手,走规范发展道路;旅游购物店、旅游娱乐场所等要规范经营,严禁商业贿赂。

  省旅游局要求各级相关部门要及时、正式回应网络媒体和社会舆论关于《旅游法》的实施而导致线路产品涨价、限制购物、限制游客旅游活动等议论。通过品质旅游产品的营销,引导游客理性消费,在全社会形成贯彻实施 《旅游法》的良好氛围。

  按照《旅游法》要求,我省还将尽快建立健全有关《旅游法》施行的综合协调机制、联合执法机制和旅游投诉、受理、转办机制,确保游客投诉件件有落实,事事有人管。(记者岳晋峰)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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