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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为重大项目稽察立法 接受任何单位个人举报

2013年09月27日 16:48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由于长期重审批、轻监督,近年来深圳政府投资项目因管理不规范,导致竣工决算和产权登记状况十分不理想,且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为改变这一现状、保证资金安全,深圳拟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立法,并新增“稽察特派员”一职。昨日,市法制办公开向社会征求《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市民可于下月15日前反馈。

  重大项目竣工决算不理想

  草拟该办法的市发改委称,近5年来,深圳将大量财政资金安排用于道路交通、生态环保、医疗卫生、教育等重大基础设施和社会民生项目建设。同时,还加大对生物、互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的投资扶持。但从市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反映的情况看,由于长期以来,重事前审批、轻事中和事后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存在建设单位管理不规范、合同管理不完善、建设进展缓慢、投资资金沉淀、验收制度和法规不完善等问题,竣工决算和产权登记状况十分不理想。

  “而且,近年来的项目业主、代建或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受利益驱动,在建设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直言,该委作为投资主管部门,由于缺乏有效稽察手段,难于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开展系统监督检查。而市财政、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则由于管理职责所限,也无法监督。

  “目前,国家发改委和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等30个省市自治区已出台有关稽察法规规章,有些还出台了条例,深圳仅有一个规范性文件,效力层次低、约束力不强,且缺乏处罚手段,严重制约了深圳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开展。”该委称,此次修订,将从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升为政府规章,以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全和发挥最大效益。

  与审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

  市法制办称,此次办法明确了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共包括五种类型,一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公共资源融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二是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以及利用市政府境外融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四是国家、省稽察机构委托稽察的项目;五是市政府授权稽察的项目。

  所有项目,将至少从“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管理、资金使用和投资效益”等四个方面进行稽察,并增设了“稽察特派员”。“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公务员担任,由市发改部门委派。”市法制办说。

  而稽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隐匿不报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的;编制稽察报告中弄虚作假;违反稽察工作程序,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还拟规定,市稽察机构与市财政、建设、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相互通报有关情况,避免重复检查。同时,建立检查结果相互通报利用制度,以及对稽察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权限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此外,办法还拟建立项目稽察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举报重大建设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记者/张玮)

【编辑: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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