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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让座可拒服务”实不可行

2013年09月29日 14:1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让座自由,让与不让,我们只能倡导,不能强迫。规定“不让座可拒服务”越俎代庖,实不可行。

  备受关注的《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出炉,这是南宁市首次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立法。其中明确:拒绝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

  尊老爱幼、怜恤孱弱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在不让座频引暴力事件的当下,南宁尝试出台“不让座可拒服务”的规定,透视出对道德滑坡的焦虑,折射出尽心护驾社会道德的法治善心。但把该规定置于现实环境考量,并不可行。

  乘客让座与否之前属道德范畴,现在成为规范性文件的条款,无疑给驾驶员、乘务员硬性增加了一份“额外工作”,尤其在无人售票线路,所有工作由驾驶员“一肩挑”,必须要专心驾驶,怎能有精力深度过问让座之事?且在现实生活中,哪些属特殊乘客,界定本身存在诸多困难。以病为例,生病乘客因让座与其他乘客发生争执,在用肉眼无法识别的情况下,咋办?不问青红皂白,不让就拒绝提供服务?如此做明显欠妥。核实病情,如进行量体温、把脉、有病例的还要根据病例看病情等,车内乘客等不及不说,这得多大的工作量,又得对司机素质要求多高?即便一切条件成立,提出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后,当事乘客充耳不闻,又咋办?像南京9路公交车驾驶员那样,“不让座不开车”,还是强行“请出”公交车?无论哪样都不可避免的是一阵争吵,甚至诉诸拳头。既不利和谐的乘车环境构建,又威胁到其他乘客的乘车安全。

  毋庸讳言,驾驶员、乘务员拒绝为不让座者提供营运服务,其实就是解除运输合同,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然解除合同易,“料理”后事难。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较真”的乘客主张赔偿损失,由驾驶员、乘务员现场处理,公司岂不难防驾驶员、乘务员作假套取钱财?到公司解决,调查取证又岂是易事?无论如何都让公交公司“头疼”。

  另外,规定“不让座可拒服务”多少有“强迫让座”的意味,对“强迫让座”,民意并不买账。据今年7月2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新浪网对1579人调查显示,68.7%的人认为“让座应自觉不能强迫”。虽然这不是专门针对南宁所做规定做的民意调查,但是这么高的比例支持让座自由,南宁市法制办岂能熟视无睹。

  其实,尝试把“不让座可拒服务”写入规范性文件,南宁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早在2008年《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中就有条款规定,乘客不主动让位的,驾驶员、售票员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驾驶员、售票员可以拒绝其乘坐。不履行义务,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乘客处以50元罚款。可消息一披露,否定的声音占据了压倒性优势。据2008年7月4日《河南商报》报道,打进热线的郑州市民,超过九成表示,这样“强迫”式的文明乘车条款难以实施。在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中,也有常委组成人员提出,乘公交让座属于道德范围,不应该由条例法规进行调整,更不应该处罚。随后,草案中“乘坐公交不让座可以拒载、罚款”的内容便被删除。郑州“吃螃蟹”的前车之鉴,用事实印证了规定“不让座可拒服务”的不可行性。

  说白了,公交让座终归是道德把控的对象,让座自由,让与不让,我们只能倡导,不能强迫。规定“不让座可拒服务”越俎代庖,实不可行。(乔子轩)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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