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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收票族”凸显公民信息保护乏力

2013年10月09日 09:53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经常坐火车出行的人们,在火车票用完之后,很多人喜欢随手一丢,但是现在火车票都已经是实名制了,上面有个人信息,比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这样一个小小的纸片正在成为一些专业“收票族”手上牟利的工具(10月7日中国新闻网)。

  早在2011年6月,车票实名制之初,乘客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完整地印在车票上,当时就引发了各方担忧。在质疑声中,仅过了一个月,火车票票面信息就悄然变脸,在车票左下方的个人身份证号码上,表示出生日期的四个数字被统一打上了“★”号马赛克,避免持票人隐私外泄。

  而如今,“收票族”却有了新手段,只要下载一个二维码扫描软件,轻轻一扫,旅客的个人资料就能显示出来。这意味着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有了新渠道。而这些票上的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为实施诈骗或者其他不法活动而利用,很大一部分成了办理假证的素材,难免成为诸多下游犯罪的工具。

  表面上看,这是由于乘客随手丢弃带有实名信息的火车票,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虽然铁路部门解释说票上信息都加了密,但火车站里外伺机收票的还是大有人在,可见,相关部门的责任不容忽视。首先,票面设计上存在技术缺陷导致了信息安全漏洞。其次,缺乏有效监管,导致大量“收票族”公然活跃在火车站出入口,大行违法之道。最后,并没有在买票时或在票面上对乘客进行善意提醒,提高乘客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堵住乘客信息泄露的可能途径,铁路部门责无旁贷,然而,更深层次而言,“收票族”只是增加了非法收集、买卖个人信息的渠道而已,这更反映出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乏力。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已经有一些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如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项罪名。而犯罪主体有限,仅包括“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及相对的非法获取者,范围也只保护上述主体“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同时,也有少数几部法律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也集中在上述刑事责任主体,只是存在严重程度的差别。而对于上述主体泄露其他渠道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其他主体泄露其他公民信息的行为,行政处罚及刑罚都是缺位的。这对遏制个人信息泄露十分不利。正如,对于“收票族”这样“普通”搜集、买卖公民信息的人员就难以形成法律上的威慑。

  在如此背景下,信息被泄露的公民难以调查到信息泄露的源头,只要对方矢口否认,公民毫无办法追究。

  当前,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被买卖现象越发严重,非法途径也越来越多,手段也越发隐蔽。公众期待着合理全面、富有层次感、可操作性强、保护措施到位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明确相关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建立信息泄露源倒查机制、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企业保护客户信息评级机制等制度;鼓励行业自律,增强行政机关监管措施,多部门协调联动、分工配合。由此,形成全社会参与遏制个人信息买卖和泄漏的合力,使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得到更全面的保护。(舒锐)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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