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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法制办回应禁用洋名做地名:符合有关规定

2013年10月09日 17:28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新近出台的《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中关于“禁止使用外国人名和地名作为地名”的说法引起网友热议。禁用“洋名”因何而来,有何依据?已有的“洋名”该怎么改回来?河南省法制办行政法规处相关人员9日下午接受新华网记者专访时回应道:“民政部对此早有规定,我省出台的办法严格遵循了国家有关规定。”

  据悉,《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于今年的8月15日在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将于10月15日起施行,这是对1989年颁布的《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进行的第一次修订。

  有网友认为,近些年来,全国各地不断出现让人眼花缭乱的“洋地名”,的确应予以规范;也有网友认为,使用“国际范儿”的名字显示出城市的“档次”。还有网友质疑,我国《地名管理条例》中提到“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似乎并未对用外国地名命名做出明确规定。

  河南省法制办行政法规处这位工作人员说,1986年1月23日实施的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地名的命名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在此基础上,作为全国地名主管部门,民政部于1996年6月18日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地名的命名除应遵循《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下列原则: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我省的《办法》严格遵循了上述规定。一些兄弟省份也有相同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此工作人员说。

  有网友提出,《办法》出台后,是不是意味着要给已有以“洋地名”命名的建筑物更名?

  这位人士说,对于一些已有的以“洋地名”命名的建筑物是否应当更名,不符合本办法中相关规定的地名需征求建筑物所在地单位、居民、商户以及其他有关方面同意,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有网友还表示,外资企业在河南落地,名称怎么办?

  该工作人员解释,外资企业、高等院校法人名称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地名调整范围,具体内容可参照国务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9日,河南省民政厅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发布消息称,新颁布的《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将起到加强地名规范化和保护文化的作用,标志着河南省地名管理体制将进一步理顺,规范管理水平将进一步提高。(新华网记者 陶叶)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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