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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别把城里的“村官”不当干部监管

2013年10月10日 10:36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日前,朝阳区来广营乡“村官”马林祥为儿子摆豪华婚宴,遭纪委责成罢免,引起人们对都市里的“村官”的关注。据报道,在不少城市的“城中村”、“城郊村”,村干部“不是官而胜似官”,手中往往管理着几千万甚至上亿集体资产。但因监管不到位,村干部违纪甚至侵吞集体资产现象时有发生。

  借助村改居“休克改革”等契机,也随着城镇化集体经济迅速膨胀,时下,不少村官已成“土地财神”,坐拥大笔财富。村干部虽不属国家公职人员,但手中可能掌管巨额资产,在事实上行使着巨大的管理权力。

  可在当下,有些地方对“村官”的监管很薄弱。乌坎事件及大量的农村恶性群体事件,也跟“村官”监管漏洞有密切关系。事实上,尽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对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可现实中,村民代表会议召开都未必能常态化,遑论村民会议。村民自治权力,落到少数“村官”身上,也就不足为怪。而有些法规未能衔接,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罢免程序,但对村委会成员的监督等却缺乏规定,也是监管漏洞。

  欲遏制“村官”违规乱象,说到底,还得法律“补漏”。就当下看,建立村委会成员任前财产公示和任期财产变化报告制度,当提上决策议程。现行法律只规定了村委会的村务公开责任,但对村干部个人的公开事项没有要求。完善公开事项,才能让村民监督“有的放矢”。再者,建立村委会成员重大事项先行报告制度,也有必要。对村委会成员及其家庭的婚丧嫁娶、出国、外出考察等重大事项,提前报村务监督委员会同意,这可参考党政干部的制衡规则。

  基于现行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对于村务监督程序仍很“粗线条”,特别是村务监督机构职责、履职程序等缺失,细化对村务监督程序的规定,增强其执行力,在法规修订时也当予以完善。

  总而言之,对“村官”的监管,就该抱着“别把村官不当干部”心态,扎紧笆篱。不能因他们不是公职人员,就让其处在监管鞭长莫及之地。(人大工作者 朱恒顺)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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