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治”公权力才能防止超期羁押
为在案件侦办、审查活动中牢固树立人权保障意识和效率意识,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检察院整合相关规定,今年出台了纠防案件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的实施办法。该办法概括出32条要求和措施,建起了发现、纠正、防止超期羁押及久押不决的“隔离墙”。(10月8日《检察日报》)
超期羁押,说得通俗一些,就是非法拘禁。而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都相继在全系统开展清理工作,限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超期羁押问题。此后的10年间,各级司法部门也连篇累牍地出台各种办法、通知等制度措施,而类似“专项整治”、“集中清理”等运动式执法没少开展。应该说,这是法律以人为本走向温暖和理性的重要体现。
但不可否认,10年来问题依然存在,“前清后超”、“边清边超”、“押而不决”等现象仍在不断发生。对此,有法学专家指出,导致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的主要因素是社会管理中“公权至上、私权为轻”观念导致一些人长期沿用“有罪推定”思维;政府工作人员就是政府的化身,“政府”抓了人就不能放的“唯我独尊”意识长期存在等等。可见,超期羁押存在最大的问题不过是公权力缺乏约束罢了。
然而,在法治社会中,公民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定罪,其公民权利就必须予以恢复。那种自以为掌握了公共权力,就天然地居于正义地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所有措施都属正当的看法,是与法治精神严重相悖的。
“法治重在治公权力”。超期羁押等问题显然损害了公民私权利,更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法律制度应建起发现、纠正、防止超期羁押及久押不决的“隔离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必须要“治”公权力。在发现超期羁押之后,对责任人的追查和处理,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以依法办事的理念树立和巩固政府的公信力。只有立足常态管理,尊重规则,严明法纪,强化责任机制,约束公权力,超期羁押才会得到根本遏制。(沈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