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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旅行社不得增加、减少游览项目

2013年10月10日 16:14 来源:山西日报 参与互动(0)

  随着《旅游法》施行,对旅行社、导游、领队的执业、经营、服务等方面有了严格规定。10月9日,记者从山西省旅游局了解到,我省按照《旅游法》要求对上述内容重新界定并推出了细化标准。

  对旅行社而言,需要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证导游。

  旅行社推荐和销售的包价旅游产品价格由行、住、食、游、导游服务、企业运营等成本和利润构成;旅游产品及广告中不得包含单独设立、专为旅游团队服务、不同于且商品价格高于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的购物场所;旅游产品及广告中不能包含组织游客参加但须要游客在团费外另付费用的项目;导游服务费必须包含在旅游产品及价格中;出境游必须支付的境外地接导游、司机等小费应包含在产品报价中。

  旅行社应使用旅游部门推荐的新《包价旅游合同》范本,不得含有指定购物场所及自费项目;“行程单”内容应当与包价旅游合同的内容及对旅游者的承诺相一致,不能与合同相悖。

  在合同履行方面,旅行社、导游、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增加、减少游览项目,不得缩短游览时间。

  在游客自由活动方面,旅行社、导游或领队可以应旅游者要求,为其提供交通、向导等,但不能有以下行为:收取旅游者费用组织参加自费项目;引导游客赴指定购物场所,强迫、诱导、欺骗游客购物;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商店、服务项目单位回佣、回扣、小费等。(记者 岳晋峰)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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