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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月起唐山禁止销售使用高硫燃煤和焦炭

2013年10月14日 13:06 来源:河北日报 参与互动(0)

  为全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唐山市政府日前下发通告,决定自今年10月起在全市禁止销售使用高硫燃煤和焦炭。

  通告要求,唐山市各煤炭(焦炭)经销、使用单位,特别是主城区、县(市)城区内的相关单位禁止销售使用高硫燃煤和焦炭。各类煤炭、焦炭经营和使用单位禁止销售和使用硫分超过0.6%、灰分超过15%的燃煤及制品(包括原料煤、动力煤、燃料煤、型煤等)和焦炭;市区范围内的电力企业取暖期内禁止使用硫分超过0.8%、灰分超过16%的燃煤,取暖期外严格执行环评批复的煤质要求。

  据了解,从本月开始,各级环保部门对经销、使用煤炭(焦炭)单位的煤质进行定期检查。对年经销、使用煤炭(焦炭)1万吨以上市属以上企业,市中心区年经销、使用煤炭(焦炭)5000吨以上单位,采暖期内每月至少检查1次,其它时段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对其它市属以上企业及市中心区年经销、使用煤炭(焦炭)5000吨以下单位,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各县级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年经销、使用煤炭(焦炭)5000吨以上单位,采暖期内每月至少检查2次,其它时段每月至少检查1次;对年经销、使用煤炭(焦炭)5000吨以下单位,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此外,唐山市发改部门将对煤炭(焦炭)经销单位进行监督管理,通过招标确定并公布合规煤炭(焦炭)经销单位名单。

  为了使该项规定落实到位,唐山市加大对违规企业惩罚力度。对违反规定经销、使用超标煤炭(焦炭)的单位,各级环保部门将定期向社会通报,并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中“加收一至三倍的超标准排污费,可并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折合成处罚当量,按购买或使用超标煤炭、焦炭累计量,分别处以每吨50元、每吨100元的累计罚款。发改部门对违规煤炭(焦炭)经销单位和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固定堆场的煤炭(焦炭)经销单位依法取消经营资质。工商部门对无照煤炭(焦炭)经营场点及时进行查处,及时为被取消煤炭(焦炭)经营资质单位办理变更经营项目或注销营业执照。(记者 李斌 通讯员 赵丽辉)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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