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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规定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和单位个人信用挂钩

2013年10月14日 14:53 来源:云南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云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

  《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情况,针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基本特性,对界定全省火灾高危单位的范围作了创设性规定,明确了火灾高危单位的基本定义、类型和界定标准。在界定火灾高危单位时,不再是简单地看其建筑、场所的规模大小,而是将人员密度情况和消防安全条件作为主要界定依据,使界定更加科学合理。同时,《规定》明确了火灾高危单位的确定程序。火灾高危单位由县级消防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并报州(市)消防机构批准;批准后的火灾高危单位由县级消防机构经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同时统一设置火灾高危单位标志。

  《规定》明确了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要求火灾高危单位除了履行《消防法》和我省有关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外,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的增加防火巡查次数、控制场所容纳人数、配备自救逃生设施、消除火灾救援障碍等消防安全职责分类作了特别规定。《规定》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在管理中引入信用评价机制,将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和单位及个人信用挂钩。(记者 张潇予 通讯员 刀云凌 李嫒池)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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