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老人求助法援中心 愿与陌生人签“养老合同”

2013年10月16日 11:03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0)

  金陵晚报法援热线025-84686600报道 “我想把我的房子给别人,让他给我养老送终。希望你们帮我起草个养老送终合同,并公证一下。”近日,秦淮区法律援助中心来了一位特殊的求助人——张澜。

  虽然老人有儿子在身边,但她似乎并不愿意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儿子。相反,她选择了找一个陌生人签“养老合同”。

  房子被亲生儿子“窥探”

  20多年前,张澜与丈夫结婚,生下了儿子吴磊。然而,婚后生活并不如意,由于性格差异,张澜和丈夫经常发生摩擦。等到吴磊9岁大的时候,张澜与丈夫离了婚,从此一个人生活。

  半年前,没有工作的吴磊找到了张澜,并表示希望能照顾她。而此时的张澜,由于患病严重,双目几乎失明。对于儿子的到来,张澜也是一百个高兴。住在一起的这半年内,吴磊对张澜很是孝顺,可张澜却渐渐觉得有些力不从心了。

  原来,20多岁的吴磊,从小就游手好闲惯了,一直没有找工作。这半年里,两人都是靠张澜的退休金过日子。由于张澜每周透析要花不少钱,张澜经常陷入捉襟见肘的境地。

  时间长了,这对母子之间难免出现矛盾。前段时间,吴磊向张澜提出了一个想法,这个想法彻底激怒了张澜。原来,张澜名下有一小套住房,虽然年久失修,但地处闹市区,价值不菲。眼看家里的钱不够用,吴磊便提议将这套房子卖掉,用来给张澜治病。

  愿与陌生人签“养老合同”

  这一番话把张澜气得不轻,她认为,儿子之所以回来找她,为的就是这套房子。两人大吵一架后,还闹到了派出所。经过协商,吴磊表示,卖房子也是无奈之举,如果母亲不放心,这笔钱可以放在姨娘那里,自己每个月拿点生活费花花就行。

  尽管这话说得动人,但在张澜心里,早已经对这个儿子失望了。她想了好久,终于做出了一个决定,就是找个人签养老合同。随后,她托邻居放出风声,表示只要有人愿意照顾她,等她百年之后,这套房子就归那个人所有。

  不过,由于并不太懂具体的操作流程,张澜来到了秦淮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与受赠人签订养老送终协议并且公证。另外,她还表示要与儿子划清界限,同时要求按照国家法律,要求儿子尽到赡养义务,每月上缴一定的赡养费。(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有法可依但存在风险

  那么,“养老合同”是否有效呢?

  对此,金陵晚报法援热线律师北京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马龙介绍,张澜所说的这个“养老合同”,其实叫做遗赠养老协议。《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抚养人签订遗赠的抚养协议。养老赠房是完全可行的。但马律师提醒,“养老赠房”存在风险,即在被抚养人离世后,抚养人与其法定继承人之间往往会产生继承权纠纷。

  一般来说,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相当于遗嘱,效力优于法定继承,二者是选择性关系,也就是说,如果遗赠抚养协议成立,则不发生法定继承。从法律效力和实际执行效果看,当事双方最好去进行公证协议。

  遗赠养老协议应当满足这样的条件,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赡养人和被赡养人),这里的赡养人须为与被赡养人(老人)没有亲属关系的人。同时,在内容上,应当具有赡养的内容(包括衣食住行、就医、临终关怀、送终等内容)及遗赠财产的范围和内容。

  另外,马律师也提出,遗赠赡养协议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与儿子赡养义务并不发生矛盾。儿子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作为儿子没有免责的权利。(通讯员 宋宇 记者 潘思佳)

【编辑:张海桐】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