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城管执法涉及矛盾不是“敌我矛盾”
报载,《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昨日起印发实施。《规范》的总则一章提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当事人权益最小损失”的原则,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工作规范确定“遵循‘当事人权益最小损失’的原则”,这说明城管执法所涉及的矛盾,不是敌我矛盾,城管执法人员和违法当事人的关系也不是你死我活的关系,整个执法过程都应该朝着和平解决问题的方向去努力,而决不应该激化矛盾,引起暴力冲突。
城市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城市里的人民能够生活得更加美好,当然也包括这些“违法当事人”生活得更加美好。没有人会牺牲自己的美好生活去无端地与城管发生冲突。如果城管执法碰到“暴力冲突”,按城管执法的权限,他们是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执法权的,只能呼唤警察来做。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衡量,城管执法都必须把文明执法放在最前面!
文明执法,首先就是举止文明、形象文明,这不仅体现在《规范》规定的“您好”、“请”、“谢谢”等用语,不仅体现在《规范》要求的“行为举止应当符合行为规范和队容风纪”,更重要的是决不能以权谋私,越权执法,粗暴执法,非法损坏、使用涉嫌违法行为的物品和工具。那种把菜贩果贩的菜蔬水果乱丢乱踩的行为是不容许的!
根据《规范》确定的执法原则,城管执法的目的就是纠正违法行为,而不是把处罚得到“罚没收入”作为目的。因此,《规范》明确指出:城管执法协管员协助城管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劝导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实际上,就算城管执法人员也应尽量不采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因为这不利于矛盾向着和解的方向转化!
城管执法的文明还表现在不能越权执法。《规范》指出:对于阻碍、妨害城管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现场民警采取措施制止无效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暂停执法工作,待公安机关处置完毕后视情况恢复执法活动。适时暂停执法工作,这也是文明执法的重要内容。
当然,文明执法并不能解决城市管理的所有问题,有人担心,城管“文明”了,会不会缩手缩脚,小贩则得寸进尺,近期一些地方确实也有乱摆卖回潮,这里面涉及复杂的社会因素和管理体制问题,的确不是颁布一两个规定就可解决的,但不管怎么说,你只要公权力在手,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就应该是前提。(王则楚)
作者是省政府参事、广州城市管理社会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