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未婚生女拒养 女儿告父获胜
中新网韶关10月16日电(李凌 汪次安 赖书胜)广东韶关男子杜某与女友同居期间生下一女,两人分手后,女儿随母生活,杜某一直未支付抚养费,遂被女儿告上法院。记者16日从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采访获悉,该院一审判决,杜某应支付抚养费至女儿独立生活之日止。
杜某于1998年与张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底开始同居生活,并于1999年生育一女,但杜某与张某一直没有登记结婚。2002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当时约定女儿由张某负责抚养,但并未约定女儿的抚养费用。
之后,女儿一直跟随张某生活,十年来,张某独自一人抚养女儿。自2012年起,因孩子渐渐长大,各种费用增加,加上物价上涨,张某独自抚养女儿经济越来越困难,于是要求杜某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双方协商未果,张某以女儿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杜某支付女儿3-14岁的抚养费10万元,2013年10月之后的抚养费按月支付,每月10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之日止。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张某与被告于2002年分手后,非婚生女儿一直由张某负责照顾和抚养,期间被告没有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据此,该院依法并参照韶关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由被告支付女儿3-14岁的抚养费43200元,并从2013年10月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6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之日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