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部分优抚对象供养范围扩大
2013年10月17日 09:15 来源:青岛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青岛市孤老残障优抚对象供养实施细则》正式施行。《细则》在原有基础上,在供养范围、供养补助标准和供养补助经费自付比例三方面做了部分调整。
《细则》扩大了“孤老残障”优抚对象的供养范围。新的“孤老残障”优抚对象为本市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优抚对象中的以下两类人员:一类包括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优抚对象。二类包括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但年龄在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的优抚对象。其中,二类不再要求优抚对象为困难群体。
《细则》提升了供养补助标准。农村户口的二类“孤老残障”优抚对象居家分散供养的,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定额补助提升到300元,其余部分由区(市)财政与优抚对象家庭共同承担。
《细则》中自付比例重新分配。二类“孤老残障”优抚对象供养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区(市)财政和优抚对象家庭共同承担。区(市)财政及优抚对象家庭共同承担部分,不得低于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优抚对象,其家庭承担部分由区(市)财政承担;在乡优抚对象,其家庭承担部分最高不得超过10%;其它优抚对象,其家庭承担部分最高不得超过25%,具体标准由各区市自行制定。 (张晋)
【编辑:杜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