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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日报:“禁艾入浴”徒增歧义

2013年10月17日 11:03 来源:杭州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等警示标志。这一规定引发了公众热议。相关官员表示,如果论证显示艾滋病人进入公共浴室确实不会造成传染,会将这一条从征求意见稿中撤下。

  不少评论把相关规定与艾滋病歧视联系在了一起。在我看来,有关部门倒不是刻意在制造歧视,征求意见稿更多反映的是部门立法的水平。相关官员的说法,恰表明其在制定法规前,并未对此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虽说这只是征求意见稿,但制定一部法规,事前进行调查论证是一项基础工作,在这前提下才能决定哪些方面可以写进法规条款。

  作为政策制定者,在尊重科学的前提下,还应充分考虑与平衡不同人群的利益。报道称,针对该条例发起的一项万人网络调查显示,超过7成的人支持该规定。但这并不表明该规定就具有合理性。也有专家指出,公共浴室的水是绝对不可能传播艾滋病的。应该说,上述支持率其实表明的是人们对自身安全的一种担忧。对此,有关部门既要认真听取社会意见,也不能盲目地被舆论牵着鼻子走。

  哪怕相关规定付诸实施,也难免会面临执行难的尴尬。《办法》针对的是沐浴业经营者,一旦违反规定,经营者可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问题是,管理部门即便有办法对沐浴场所是否设立警示标志进行监管,也难以对相关人群“入浴”进行控制。正如有人所说,艾滋病不会写在脸上,总不能在每个客人进门前都筛查艾滋病吧?既然如此,要求经营者设立警示标志又有何意义?

  由此可见,相关规定除了徒增歧义,引起人们误读与误解外,看不出这对有关部门的“管理”有什么帮助。实际上,用不着把“禁艾入浴”写入规定,管理部门仍可采取必要措施来保障公共安全。例如,一方面通过健康宣传,提高传染病人群的自觉意识,另一方面是做好卫生监督工作,减少沐浴经营场所的安全隐患。至少可以说,在没有充分科学论证的前提下,特别把艾滋病列入“禁止入浴”对象,是不妥当的做法。

  当然,相关管理办法尚未正式出台,只要制定者意识到问题所在,就还有补救的机会。政策制定部门表示将邀请专家对意见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进行论证,这也表明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确实起到了推动立法科学化的作用。(评论员 魏英杰)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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