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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多项税收政策支持灾后重建

2013年10月17日 11:31 来源:宁波日报 参与互动(0)

  昨天,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联合下发通知,出台八项税收扶持政策,要求全市各级税务部门支持和帮助受灾纳税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按通知规定,受灾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缴纳;受灾企业因受灾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受损的企业存货、固定资产、原材料等,要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并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灾企业因受灾发生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存货等损失,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予减征。

  通知指出,受灾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纳税确有困难的,视损失情况,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2013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基金。受台风影响,已完税的车船被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车船税税款。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根据受灾情况调整定额。

  此外,10月份全市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社保费申报期限延长到本月29日,受灾企业确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记者杨绪忠 通讯员周晓静)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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